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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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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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2條規定,行政院可以將立法院所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全部或部分,經總統核可後,提請立法院再次審議。這意味著行政院可以將這些案件送回立法院,重新進行審議。具體的例子可能包括行政院提出一項法律案,立法院進行審查和決議後,行政院可能將其返回立法院再次進行審查。
立法沿革 1 版
(0880112 制定)
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理由一、明定覆議之對象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各項。 二、明定行政院得行使條項否決權。
- 核名詞
(0880112 制定)
一、明定覆議之對象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各項。 二、明定行政院得行使條項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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