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32 條
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2條規定,行政院可以將立法院所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全部或部分,經總統核可後,提請立法院再次審議。這意味著行政院可以將這些案件送回立法院,重新進行審議。具體的例子可能包括行政院提出一項法律案,立法院進行審查和決議後,行政院可能將其返回立法院再次進行審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