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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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咨復總統或函復行政院院長。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或行政院院長應另提他人咨請或函請立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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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1 條,提名人經立法院同意後方可就該職務就任。如果提名人未獲立法院同意,則總統應提名其他人選再次咨詢立法院的同意。這表明立法院對提名人的同意具有重要影響力,並在特定情況下擁有否決提名的權力。這種程序旨在確保立法機關對於重要職位的選任能夠有效監管,並確保候選人獲得大多數的支持。 參考資料: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立法院官方網站
立法沿革 2 版
(0880112 制定)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咨復總統。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應另提他人咨請立法院同意。
立法理由明定同意權行使之結果,須由立法院咨復總統。
(1130528 修正)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咨復總統或函復行政院院長。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或行政院院長應另提他人咨請或函請立法院同意。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復名詞
(0880112 制定)
明定同意權行使之結果,須由立法院咨復總統。
(1130528 修正)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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