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31 條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咨復總統或函復行政院院長。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或行政院院長應另提他人咨請或函請立法院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1 條,提名人經立法院同意後方可就該職務就任。如果提名人未獲立法院同意,則總統應提名其他人選再次咨詢立法院的同意。這表明立法院對提名人的同意具有重要影響力,並在特定情況下擁有否決提名的權力。這種程序旨在確保立法機關對於重要職位的選任能夠有效監管,並確保候選人獲得大多數的支持。 參考資料: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立法院官方網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