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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31 條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咨總統或函復行政院院長。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或行政院院長應另提他人咨請或函請立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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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1 條,提名人經立法院同意後方可就該職務就任。如果提名人未獲立法院同意,則總統應提名其他人選再次咨詢立法院的同意。這表明立法院對提名人的同意具有重要影響力,並在特定情況下擁有否決提名的權力。這種程序旨在確保立法機關對於重要職位的選任能夠有效監管,並確保候選人獲得大多數的支持。 參考資料: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立法院官方網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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