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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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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咨總統或函復行政院院長。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或行政院院長應另提他人咨請或函請立法院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1 條,提名人經立法院同意後方可就該職務就任。如果提名人未獲立法院同意,則總統應提名其他人選再次咨詢立法院的同意。這表明立法院對提名人的同意具有重要影響力,並在特定情況下擁有否決提名的權力。這種程序旨在確保立法機關對於重要職位的選任能夠有效監管,並確保候選人獲得大多數的支持。 參考資料: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立法院官方網站

立法沿革 2

(0880112 制定)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咨復總統。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應另提他人咨請立法院同意。

立法理由明定同意權行使之結果,須由立法院咨復總統。

(1130528 修正)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咨復總統或函復行政院院長。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或行政院院長應另提他人咨請或函請立法院同意。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名詞
(0880112 制定)

明定同意權行使之結果,須由立法院咨復總統。

(1130528 修正)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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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1 條規定:「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咨復總統或函復行政院院長。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或行政院院長應另提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