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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3070016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03 月 24 日

要旨

因應社會型態變遷,檢陳「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

主旨

檢陳「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收養部分)」(含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敬請核轉立法院審議。請 鑒核。

說明

一、民法親屬編乃關於人民身分關係之基本規範,其中收養制度係有關創設法定血親關係之規定,影響人民身分甚鉅。又收養制度,依其目的及社會型態之變遷,已從「為親」之繼承傳宗接代目的,逐漸轉變為「為子女」之最佳利益原則,我國民法親屬編有關父母子女章中收養之相關規定,雖於民國七十四年間曾加以修正,惟至今已近二十年,國內社會型態已有重大變遷,現行收養規定已不符所需,洵有加以檢討修正之必要。

二、鑑於上開理由,本部於八十七年間即針對民法親屬編有關收養之規定進行檢討修正並擬具草案,並經 鈞院與司法院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及八十八年六月十日二次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惟因未及於第三屆及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完成審查,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不予續審。本部復鑑於八十八年至今已數年,社會時空變遷,實有就上開修正草案重新予以檢討修正之必要,爰於九十一年七月至九十二年間召開二場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並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專案小組,密集召開十二次專案小組研討會議,反覆推敲,審慎研究後始擬具本修正草案。

三、又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於同年十二月一日上午召開第五屆第四會期第七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委員提案之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作成決議:「請法務部洽請行政院儘速提出民法親屬編及其施行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俾與委員相關提案併案審查」,針對各委員所提修正草案,本部前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將本部重行檢討修正之「民法親屬編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關結婚形式要件、重婚效力、男女平權及為子女利益等部分)陳報 鈞院審查,至本案則係有關收養部分之修正草案,併予敘明。

正本

行政院

副本

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3070016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03 月 24 日發布,要旨:因應社會型態變遷,檢陳「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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