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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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除依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處理外,審議之程序準用法律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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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4條規定,立法委員提出的憲法修正案在審議程序上應遵循法律案的相關規定。根據這條規定,除了根據憲法第174條第2款的規定處理外,憲法修正案的審議程序也應適用法律案的規定。例如,立法院在審議憲法修正案時,可能需要遵守關於提案、委員會審議、公聽會等程序的要求,並按照法律案的相關規定進行審議以保證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然而,我目前暫時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0880112 制定)
立法委員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除依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處理外,審議之程序準用法律案之規定。
立法理由明定憲法修正案之審議程序準用法律案之規定。
- 憲法法規
-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條文
-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4 條條文
(0880112 制定)
明定憲法修正案之審議程序準用法律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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