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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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規定了有關總統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的程序。 根據第1項,當總統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並提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委員會應進行審查。審查後,立法院全院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進行表決。如未獲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2項規定了在立法院休會期間,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並提交追認時,立法院應召開臨時會,遵循第1項的程序處理。 第3項規定了在立法院解散後,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並提交追認的程序。立法院應在三天內召開臨時會並在開議七天內進行議決。如果未獲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然而,如果該緊急命令是在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的,則在新任立法委員就職後由其依照第1項的規定處理。 根據以上解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規定了總統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的程序,包括審查、表決和召開臨時會等步驟。這些程序是確保緊急命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機制。
立法沿革 2 版
(0880112 制定)
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未獲同意者,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緊急命令提交追認時,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依前項規定處理。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應於三日內召開臨時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議決,如未獲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依第一項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明定立法院追認總統所發布緊急命令之處理程序。
(1130528 修正)
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未獲同意者,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緊急命令提交追認時,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依前項規定處理。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應於三日內召開臨時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議決,如未獲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依第一項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一、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民意機關,立法委員為人民選舉出之代議士,行使職權應供全民檢視,其投票行為須向人民與所屬政黨負政治責任,與民眾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秘密投票行使選舉權,本質上並不相同,實為責任政治之一環。 二、立法院為最高民意機關,復彰顯國會自主與落實民意政治精神,是以各項表決應以記名投票行使,以守護民主價值,落實責任政治。
- 第二條第三項條文
- 緊急命令名詞
- 期間名詞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條文
明定立法院追認總統所發布緊急命令之處理程序。
一、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民意機關,立法委員為人民選舉出之代議士,行使職權應供全民檢視,其投票行為須向人民與所屬政黨負政治責任,與民眾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秘密投票行使選舉權,本質上並不相同,實為責任政治之一環。 二、立法院為最高民意機關,復彰顯國會自主與落實民意政治精神,是以各項表決應以記名投票行使,以守護民主價值,落實責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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