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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15 條

  1. 1.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未獲同意者,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2. 2.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緊急命令提交追認時,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依前項規定處理。
  3. 3.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應於三日內召開臨時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議決,如未獲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依第一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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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規定了有關總統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的程序。 根據第1項,當總統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並提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委員會應進行審查。審查後,立法院全院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進行表決。如未獲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2項規定了在立法院休會期間,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並提交追認時,立法院應召開臨時會,遵循第1項的程序處理。 第3項規定了在立法院解散後,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並提交追認的程序。立法院應在三天內召開臨時會並在開議七天內進行議決。如果未獲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然而,如果該緊急命令是在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的,則在新任立法委員就職後由其依照第1項的規定處理。 根據以上解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規定了總統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的程序,包括審查、表決和召開臨時會等步驟。這些程序是確保緊急命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機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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