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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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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之精神,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2. 2.總統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三月一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3. 3.新任總統於就職兩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一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立法院在每年的集會時,有權聽取總統的國情報告。這表示立法院可以邀請總統到院中發表關於國家情勢的報告,以供立法委員參考與討論。 參考資料: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5-1 條

立法沿革 2

(0970509 增訂)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法源依據。

(1130528 修正)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之精神,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總統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三月一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新任總統於就職兩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一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立法理由一、總統作為國家元首,應受立法院與全民之監督,總統至立法院進行例行性國情報告,係為落實總統向人民負責精神,有其必要性,爰修正第十五條之一規定,以與第十五條之二非例行性總統國情報告區別。   二、新增第二項。為提升立法權對行政權有效監督,特訂定總統於每年二月一日以前提出國情報告書送交立法院,並於三月一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三、新增第三項。訂定新任總統就職兩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就職一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097050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法源依據。

(1130528 修正)

一、總統作為國家元首,應受立法院與全民之監督,總統至立法院進行例行性國情報告,係為落實總統向人民負責精神,有其必要性,爰修正第十五條之一規定,以與第十五條之二非例行性總統國情報告區別。   二、新增第二項。為提升立法權對行政權有效監督,特訂定總統於每年二月一日以前提出國情報告書送交立法院,並於三月一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三、新增第三項。訂定新任總統就職兩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就職一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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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5-1 條規定:「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之精神,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