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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1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之精神,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2. 總統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三月一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3. 新任總統於就職兩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一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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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ykite3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無拘束力(國情報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