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15-1 條
- 1.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之精神,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 2.總統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三月一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 3.新任總統於就職兩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一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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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立法院在每年的集會時,有權聽取總統的國情報告。這表示立法院可以邀請總統到院中發表關於國家情勢的報告,以供立法委員參考與討論。 參考資料: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5-1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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