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1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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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之精神,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 2.總統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三月一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 3.新任總統於就職兩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一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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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立法院在每年的集會時,有權聽取總統的國情報告。這表示立法院可以邀請總統到院中發表關於國家情勢的報告,以供立法委員參考與討論。 參考資料: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5-1 條
立法沿革 2 版
(0970509 增訂)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法源依據。
(1130528 修正)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之精神,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總統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三月一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新任總統於就職兩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一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立法理由一、總統作為國家元首,應受立法院與全民之監督,總統至立法院進行例行性國情報告,係為落實總統向人民負責精神,有其必要性,爰修正第十五條之一規定,以與第十五條之二非例行性總統國情報告區別。 二、新增第二項。為提升立法權對行政權有效監督,特訂定總統於每年二月一日以前提出國情報告書送交立法院,並於三月一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三、新增第三項。訂定新任總統就職兩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就職一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 第四條第三項條文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4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法源依據。
一、總統作為國家元首,應受立法院與全民之監督,總統至立法院進行例行性國情報告,係為落實總統向人民負責精神,有其必要性,爰修正第十五條之一規定,以與第十五條之二非例行性總統國情報告區別。 二、新增第二項。為提升立法權對行政權有效監督,特訂定總統於每年二月一日以前提出國情報告書送交立法院,並於三月一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三、新增第三項。訂定新任總統就職兩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就職一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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