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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之一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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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15-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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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四條第三項
規定之精神,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總統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三月一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新任總統於就職兩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一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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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議案審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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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之一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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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聽取報告與質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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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同意權之行使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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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覆議案之處理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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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不信任案之處理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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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彈劾案之提出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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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之一 罷免案之提出及審議 §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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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調查權之行使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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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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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之一 聽證會之舉行 §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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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行政命令之審查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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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請願文書之審查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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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黨團協商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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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附則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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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ykite33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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