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1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 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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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juby
6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15-2條第2項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規定部分,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113憲判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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