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15-2 條
- 1.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 2.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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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5-2 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根據這一條,當立法院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同意之後,立法院會進行院會決議,由程序委員會安排議程,聆聽總統對於國家安全大政方針的報告。這項規定強調了立法院對於國家安全重要事項的參與和監督權限。舉例來說,如果立法院的四分之一以上的立法委員同意,立法院可以聽取總統對於國家安全大政方針的報告。 2. 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根據這一條,總統可以根據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先向立法院徵詢同意,然後再進行國情報告。這項規定強調了總統對於國家大政方針的報告需經立法院同意之後進行。舉例來說,如果總統有關國家大政方針的事項欲報告,就需先徵詢立法院的同意,然後再進行國情報告。 以上是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5-2 條的釋義,並且依據該法條至少舉出了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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