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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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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應於立法院聽取國情報告日前三日,將書面報告印送全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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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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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70509 增訂)

總統應於立法院聽取國情報告日前三日,將書面報告印送全體委員。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立法體例,增訂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7050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立法體例,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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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5-3 條規定:「總統應於立法院聽取國情報告日前三日,將書面報告印送全體委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5-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