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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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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
  2. 2.立法委員進行前項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3. 3.就立法委員第一項之書面問題,總統應於七日內以書面回覆。但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我無法找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5-4 條的具體內容。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立法沿革 2

(0970509 增訂)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就前項委員發言,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訂立法委員提供國是建言之相關程序。   三、為兼顧憲政精神,引入總統自行同意(非憲法義務)之設計,爰為第二項規定。

(1130528 修正)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   立法委員進行前項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就立法委員第一項之書面問題,總統應於七日內以書面回覆。但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立法理由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乃總統落實向人民負責之重要方式之一,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接受立法委員之提問,透過依序即時回答、書面回覆方式,更有助全民瞭解其施政方針與理念,爰修正第十五條之四第一項並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明定立法委員提問之方式及總統書面回覆之期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7050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訂立法委員提供國是建言之相關程序。   三、為兼顧憲政精神,引入總統自行同意(非憲法義務)之設計,爰為第二項規定。

(1130528 修正)

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乃總統落實向人民負責之重要方式之一,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接受立法委員之提問,透過依序即時回答、書面回覆方式,更有助全民瞭解其施政方針與理念,爰修正第十五條之四第一項並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明定立法委員提問之方式及總統書面回覆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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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5-4 條規定:「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立法委員進行前項口頭提問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5-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