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1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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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
- 2.立法委員進行前項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 3.就立法委員第一項之書面問題,總統應於七日內以書面回覆。但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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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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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70509 增訂)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就前項委員發言,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訂立法委員提供國是建言之相關程序。 三、為兼顧憲政精神,引入總統自行同意(非憲法義務)之設計,爰為第二項規定。
(1130528 修正)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 立法委員進行前項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就立法委員第一項之書面問題,總統應於七日內以書面回覆。但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立法理由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乃總統落實向人民負責之重要方式之一,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接受立法委員之提問,透過依序即時回答、書面回覆方式,更有助全民瞭解其施政方針與理念,爰修正第十五條之四第一項並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明定立法委員提問之方式及總統書面回覆之期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訂立法委員提供國是建言之相關程序。 三、為兼顧憲政精神,引入總統自行同意(非憲法義務)之設計,爰為第二項規定。
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乃總統落實向人民負責之重要方式之一,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接受立法委員之提問,透過依序即時回答、書面回覆方式,更有助全民瞭解其施政方針與理念,爰修正第十五條之四第一項並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明定立法委員提問之方式及總統書面回覆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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