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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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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2. 2.同一事項之認定由主管機關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民投票法第32條,主管機關在公告公民投票結果後的兩年內,不得再就同一事項提出投票。同時,同一事項的認定由主管機關負責。相關範例及參考資料缺乏,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立法沿革 2

(0921127 制定)

公民投票案經否決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

立法理由明定公民投票案否決之效果及各該選舉委員會之處理程序。

(1061212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同一事項之認定由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0921127 制定)

明定公民投票案否決之效果及各該選舉委員會之處理程序。

(1061212 全文修正)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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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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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民投票法第 32 條規定:「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同一事項之認定由主管機關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民投票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民投票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