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民投票法第32條,主管機關在公告公民投票結果後的兩年內,不得再就同一事項提出投票。同時,同一事項的認定由主管機關負責。相關範例及參考資料缺乏,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公民投票案經否決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
立法理由明定公民投票案否決之效果及各該選舉委員會之處理程序。
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同一事項之認定由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明定公民投票案否決之效果及各該選舉委員會之處理程序。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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