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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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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意圖妨害公民投票,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民投票法第33條規定了對於意圖妨害公民投票,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的刑罰。根據該條的第1項,犯罪者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據第2項,如果此行為導致公務員死亡,則將被處以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導致公務員受重傷,則將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這個情境中,我們無法找到涉及公民投票法第33條的具體案例或裁決書。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21127 制定)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但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八年內,不得重行提出。   前項之同一事項,包括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   前項之認定由審議委員會為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公民投票之提案經否決者,須經一定期間始得重行提出,俾免重複提出,造成辦理公民投票事項資源之浪費。   二、政府興辦公共設施,往往須投入龐大建設經費,對之行使複決如過於頻繁,將耗費社會成本,增添政府施政不確定性,爰明定是類複決案經否決者,須經較長期間始得重行提出。

(1061212 全文修正)

意圖妨害公民投票,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0921127 制定)

一、明定公民投票之提案經否決者,須經一定期間始得重行提出,俾免重複提出,造成辦理公民投票事項資源之浪費。   二、政府興辦公共設施,往往須投入龐大建設經費,對之行使複決如過於頻繁,將耗費社會成本,增添政府施政不確定性,爰明定是類複決案經否決者,須經較長期間始得重行提出。

(1061212 全文修正)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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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民投票法第 33 條規定:「意圖妨害公民投票,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民投票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民投票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