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第33條規定了對於意圖妨害公民投票,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的刑罰。根據該條的第1項,犯罪者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據第2項,如果此行為導致公務員死亡,則將被處以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導致公務員受重傷,則將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這個情境中,我們無法找到涉及公民投票法第33條的具體案例或裁決書。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但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八年內,不得重行提出。 前項之同一事項,包括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 前項之認定由審議委員會為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公民投票之提案經否決者,須經一定期間始得重行提出,俾免重複提出,造成辦理公民投票事項資源之浪費。 二、政府興辦公共設施,往往須投入龐大建設經費,對之行使複決如過於頻繁,將耗費社會成本,增添政府施政不確定性,爰明定是類複決案經否決者,須經較長期間始得重行提出。
意圖妨害公民投票,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一、明定公民投票之提案經否決者,須經一定期間始得重行提出,俾免重複提出,造成辦理公民投票事項資源之浪費。 二、政府興辦公共設施,往往須投入龐大建設經費,對之行使複決如過於頻繁,將耗費社會成本,增添政府施政不確定性,爰明定是類複決案經否決者,須經較長期間始得重行提出。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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