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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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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第 3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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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
在場助勢
之人,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罰金
;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
脅迫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
無期徒刑
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
重傷
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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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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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民投票程序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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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全國性公民投票 §9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地方性公民投票 §2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公民投票結果 §2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33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公民投票爭訟 §47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54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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