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第 34 條: 1.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公民投票法第 34 條」的規定,如果在公民投票期間,有人公然聚集在場助勢,並犯了前條指定的罪行,那麼在場助勢之人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而如果是首謀或實施強暴、脅迫的人,則將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如,如果在公民投票期間,有一群人集結在投票站外,並向投票者施加壓力或脅迫他們投票特定方式,那麼這些助勢的人將根據此法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其中有人是組織者或實施強暴、脅迫的主謀,則將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公民投票法第 34 條」第 2 款的規定,如果在公民投票期間,有人犯了前項指定的罪行,並因此導致公務員死亡,那麼首謀或實施強暴、脅迫的人將被判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如果是導致他人重傷,則將被判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舉例來說,如果在公民投票期間,有人使用暴力或威脅手段干擾投票過程,並造成了公務員的死亡,那麼首謀或實施強暴、脅迫的人將根據此法被判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如果是導致他人重傷,則將被判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院應設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 二、第三十三條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
立法理由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層級應等同於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爰明定行政院應設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及其審議事項。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層級應等同於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爰明定行政院應設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及其審議事項。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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