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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或使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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