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或使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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