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提案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提案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