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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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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 2.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3. 3.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4. 4.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提案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5. 5.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提案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民投票法第36條規定了涉及有投票權之人的賄賂相關罪刑。以下為相關解釋與參考資料: 1.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該條款,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若有行為試圖影響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例如透過賄賂或其他方式提供不正利益,則將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金。 2.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有預備犯上述第一項之罪,即表示有準備或企圖犯罪的行為,將面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就預備或用以犯罪的賄賂行為而言,不論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本身所有,該賄賂均可被沒收。 4.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提案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若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且在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將可減輕或免除刑罰。此外,若查明提案人為正犯或共犯,則可免除其刑。 5.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提案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若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且在偵查中自白,將可減輕刑罰。若查明提案人為正犯或共犯,則可減輕或免除刑罰。 參考資料:《公民投票法》第36條

立法沿革 2

(0921127 制定)

前條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立法理由明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召集及開議、決議之規定。

(1061212 全文修正)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提案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提案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 行求名詞
  • 期約名詞
  • 不正利益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預備犯名詞
  • 沒收名詞
  • 自首名詞
  • 免除名詞
  • 正犯名詞
  • 偵查名詞
  • 自白名詞
  • 公民投票法38條文
(0921127 制定)

明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召集及開議、決議之規定。

(1061212 全文修正)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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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民投票法第 36 條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民投票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民投票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