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2067 號
要旨
按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八○二號判例:「因任職關係獲准配住系爭房屋,固屬使用借貸之性質,然其既經離職,依借貸之目的,當然應視為使用業已完畢「按諸民法第四百七十條之規定,被上訴人自得據以請求交還系爭房屋」。本件省屬金融事業機構實施用人費率薪給制後,宿舍配住人依規定扣收宿舍使用費,如僅係為符單一薪給制精神 (參照行政院所屬實施單一薪給機關 (構) 員工配給宿舍扣收使用每要點第一點規定) ,非使用租賃物而支付之對價,則配住人與該機構間之規定關係,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似仍屬使用借貸性質。
全文內容
按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八○二號判例:「因任職關係獲准配住系爭房屋,固屬使用借貸之性質,然其既經離職,依借貸之目的,當然應視為使用業已完畢「按諸民法第四百七十條之規定,被上訴人自得據以請求交還系爭房屋」。本件省屬金融事業機構實施用人費率薪給制後,宿舍配住人依規定扣收宿舍使用費,如僅係為符單一薪給制精神 (參照行政院所屬實施單一薪給機關 (構) 員工配給宿舍扣收使用每要點第一點規定) ,非使用租賃物而支付之對價,則配住人與該機構間之規定關係,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似仍屬使用借貸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