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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民事訴訟法246將來給付之訴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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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讓債權人在履行期屆至前先取得可強制執行的判決。

Q · 對方還沒違約,可以現在就先告嗎?

可以,只要證明有預為請求的必要

依民事訴訟法第246條第一項,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也就是說,履行期尚未屆至時,只要能說服法院「現在不先請求,將來恐來不及保護權利」,即可提前起訴。常見必要性事證包括:對方已拖欠同類型前幾期給付、正在處分財產有脫產之虞、明確表示屆期不履行。法院判決會載明給付的時間與金額,屆期不履行即可逕行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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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租約還有半年到期,但房東已經放話「到時候一毛都不退押金」。你能不能現在就告他?答案是可以,但有條件。民事訴訟法第 246 條開了一扇大多數人不知道存在的門:你不用等到對方真的違約那一天才能上法院,只要你能說服法官「現在不先告,到時候來不及」,你就能提前把判決拿到手。這叫「將來給付之訴」。它的精髓不是讓你提早打官司,而是讓你在對方還沒賴帳之前就把執行名義(可以強制執行的判決書)握在手裡。民國 89 年修法之前,這扇門開得很窄,只有「履行期沒到但對方擺明會賴」才能用。修法之後,只要有「預為請求的必要」就行,範圍大幅擴張。實務上最常見的情境:繼續性契約的未來各期給付(每月租金、每月扶養費)、分期付款債務人已經開始拖欠前幾期、或者對方正在脫產讓你擔心將來拿到判決也執行不到。

法律定性

將來給付之訴,指針對履行期尚未屆至或條件尚未成就的給付請求,於具備「預為請求之必要」時,債權人得提前向法院起訴並取得執行名義之訴訟類型。其核心要件為「預為請求之必要性」,須有具體事證證明非提前請求不足以保護權利,常用於繼續性給付(租金、扶養費)及對方有脫產或屆期不履行之虞的情形。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每個月的扶養費都要分開告嗎?能不能一次告到小孩成年?

可以一次告。這正是將來給付之訴最典型的應用場景。法院會判「被告應自某年某月起至子女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扶養費若干元」,一張判決涵蓋所有未來各期。對方每個月不付,你就拿判決書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扣存款,不需要重新打官司。內行人提示:起訴時把已到期未付的跟未來的寫在同一份起訴狀裡(訴之合併),省一次裁判費。

Q2對方還沒違約,法院真的會判嗎?

會,但你要說服法官「有預為請求的必要」。實務上法院認可的事由包括:債務人已拖欠同類型的前幾期給付、債務人正在處分財產有脫產之虞、債務人明確表示屆期不履行、繼續性法律關係中對方已有不履行的前例。單純「我擔心他不付」不夠,要有具體事證。內行人提示:對方在 LINE 上說「到時候再說」「不一定有錢」這類訊息,截圖保存,這就是法院認定有預為請求必要的直接證據。

Q3拿到將來給付的判決後,要怎麼執行?

判決主文會寫明給付的時間和金額(例如自115年1月起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2萬元)。每期到期後對方不履行,你就拿判決書(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4條)。法院可以扣對方薪水、扣銀行存款、拍賣財產。內行人提示:如果對方換工作或轉移存款,你可以聲請法院命對方報告財產(強制執行法第20條),拒絕報告或隱匿的話法院可以拘提。

Q4將來給付之訴是什麼?

針對履行期尚未屆至的給付,於有預為請求之必要時提前起訴、先取得執行名義的訴訟類型,是民事訴訟的預防性武器。

Q5將來給付之訴和一般給付之訴差在哪?

一般給付之訴要等履行期屆至且未受給付才能提;將來給付之訴在履行期前即可提,但須證明有預為請求之必要。

Q6什麼叫預為請求之必要?

非提前請求不足以保護權利的具體情形,如對方已拖欠前幾期、正在脫產、明確表示屆期不履行,須有事證非單純擔心。

Q7將來給付之訴和確認之訴差在哪?

將來給付之訴取得的判決可在屆期後逕為強制執行;確認之訴只確認法律關係存否,本身不能直接執行。

Q8將來給付之訴怎麼提?

蒐集預為請求必要性事證 → 評估是否先聲請假扣押 → 起訴狀具體論述必要性 → 取得判決後各期屆至逕聲請強制執行。

Q9扶養費怎麼一次告到小孩成年?

以將來給付之訴請求按月給付至子女成年之日止,法院一張判決涵蓋未來各期,不付即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Q10怎麼證明有預為請求之必要?

提出對方拖欠前幾期紀錄、處分財產脫產跡象、表示屆期不履行的對話截圖,這些是法院認定必要性的直接事證。

Q11拿到將來給付判決後怎麼執行?

各期屆至而對方不履行,持判決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聲請強制執行,可扣薪、扣存款、拍賣財產,不必重新起訴。

Q12將來給付之訴 vs 確認之訴哪個有利?

想日後能直接執行選將來給付之訴;只是要釐清法律關係存否選確認之訴。兩者要件與效力不同,選錯可能遭駁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uture performancePresent performanceDeclaratory
起訴時點履行期屆至前即可履行期屆至且未受給付後法律關係不明確時
核心要件有預為請求之必要給付請求權已可行使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判決效力屆期得逕為強制執行得即時強制執行僅確認,不能直接執行
典型情境扶養費、租金、屆期返還房屋已到期欠款確認債權存否、所有權歸屬

Future performance

起訴時點
履行期屆至前即可
核心要件
有預為請求之必要
判決效力
屆期得逕為強制執行
典型情境
扶養費、租金、屆期返還房屋

Present performance

起訴時點
履行期屆至且未受給付後
核心要件
給付請求權已可行使
判決效力
得即時強制執行
典型情境
已到期欠款

Declaratory

起訴時點
法律關係不明確時
核心要件
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判決效力
僅確認,不能直接執行
典型情境
確認債權存否、所有權歸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35条(将来の給付の訴え)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51조(장래의 이행의 소)
德國ZPO § 259(Klage auf künftige Leistu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前條規定,於左列各款行為無礙:   一、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二、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   四、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   五、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者,併求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

(0231219 制定)

於履行期未到前,請求將來給付之訴,非被告有到期不履行之虞者,不得提起。

(0570109 全文修正)

於履行期未到前請求將來給付之訴,非被告有到期不履行之虞者,不得提起。

(0890115 修正)

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立法理由將來給付之訴,原條文僅規定履行期未到而有不履行之虞者,得予提起。為擴大將來給付之訴之適用範圍,爰參照日本、德國之立法例,修正為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均得提起將來給付之訴。

(0190913 制定)

前條規定,於左列各款行為無礙:   一、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二、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   四、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   五、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者,併求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

(0231219 制定)

於履行期未到前,請求將來給付之訴,非被告有到期不履行之虞者,不得提起。

(0570109 全文修正)

於履行期未到前請求將來給付之訴,非被告有到期不履行之虞者,不得提起。

(0890115 修正)

將來給付之訴,原條文僅規定履行期未到而有不履行之虞者,得予提起。為擴大將來給付之訴之適用範圍,爰參照日本、德國之立法例,修正為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均得提起將來給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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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46 條規定:「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