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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46 條(將來給付之訴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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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讓債權人在履行期屆至前先取得可強制執行的判決。

Q · 對方還沒違約,可以現在就先告嗎?

可以,只要證明有預為請求的必要

依民事訴訟法第246條第一項,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也就是說,履行期尚未屆至時,只要能說服法院「現在不先請求,將來恐來不及保護權利」,即可提前起訴。常見必要性事證包括:對方已拖欠同類型前幾期給付、正在處分財產有脫產之虞、明確表示屆期不履行。法院判決會載明給付的時間與金額,屆期不履行即可逕行聲請強制執行。

深度解讀

租約還有半年到期,但房東已經放話「到時候一毛都不退押金」。你能不能現在就告他?答案是可以,但有條件。民事訴訟法第 246 條開了一扇大多數人不知道存在的門:你不用等到對方真的違約那一天才能上法院,只要你能說服法官「現在不先告,到時候來不及」,你就能提前把判決拿到手。這叫「將來給付之訴」。它的精髓不是讓你提早打官司,而是讓你在對方還沒賴帳之前就把執行名義(可以強制執行的判決書)握在手裡。民國 89 年修法之前,這扇門開得很窄,只有「履行期沒到但對方擺明會賴」才能用。修法之後,只要有「預為請求的必要」就行,範圍大幅擴張。實務上最常見的情境:繼續性契約的未來各期給付(每月租金、每月扶養費)、分期付款債務人已經開始拖欠前幾期、或者對方正在脫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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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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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46 條規定:「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