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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246 條(將來給付之訴之要件)

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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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讓債權人在履行期屆至前先取得可強制執行的判決。

Q · 對方還沒違約,可以現在就先告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46條第一項,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也就是說,履行期尚未屆至時,只要能說服法院「現在不先請求,將來恐來不及保護權利」,即可提前起訴。常見必要性事證包括:對方已拖欠同類型前幾期給付、正在處分財產有脫產之虞、明確表示屆期不履行。法院判決會載明給付的時間與金額,屆期不履行即可逕行聲請強制執行。

白話解讀

租約還有半年到期,但房東已經放話「到時候一毛都不退押金」。你能不能現在就告他?答案是可以,但有條件。民事訴訟法第 246 條開了一扇大多數人不知道存在的門:你不用等到對方真的違約那一天才能上法院,只要你能說服法官「現在不先告,到時候來不及」,你就能提前把判決拿到手。這叫「將來給付之訴」。它的精髓不是讓你提早打官司,而是讓你在對方還沒賴帳之前就把執行名義(可以強制執行的判決書)握在手裡。民國 89 年修法之前,這扇門開得很窄,只有「履行期沒到但對方擺明會賴」才能用。修法之後,只要有「預為請求的必要」就行,範圍大幅擴張。實務上最常見的情境:繼續性契約的未來各期給付(每月租金、每月扶養費)、分期付款債務人已經開始拖欠前幾期、或者對方正在脫產讓你擔心將來拿到判決也執行不到。

法律定性

將來給付之訴,指針對履行期尚未屆至或條件尚未成就的給付請求,於具備「預為請求之必要」時,債權人得提前向法院起訴並取得執行名義之訴訟類型。其核心要件為「預為請求之必要性」,須有具體事證證明非提前請求不足以保護權利,常用於繼續性給付(租金、扶養費)及對方有脫產或屆期不履行之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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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將來給付之訴是什麼?

針對履行期未到的給付,於有預為請求之必要時提前起訴,先取得執行名義的訴訟類型。

Q2對方還沒違約能告嗎?

能。法院審查的不是違約事實,而是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須有具體事證支撐。

Q3扶養費可以一次告到小孩成年嗎?

可以。法院會判按月給付至子女成年之日止,一張判決涵蓋未來各期。

Q4什麼叫預為請求之必要?

如對方已拖欠前幾期、正在脫產、明確表示屆期不履行等具體事證。

Q5拿到將來給付判決後怎麼執行?

各期屆至對方不履行,即可持判決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必重新起訴。

Q6未到期的分期款可以一次請求嗎?

對方已拖欠數期、足認有屆期不履行之虞時,剩餘未到期分期可一併請求。

Q7將來給付之訴有提起期限嗎?

訴訟本身無獨立期限,但所請求的實體權利仍受民法消滅時效限制。

Q8可以搭配假扣押嗎?

可以,且假扣押宜先聲請保全財產,再提將來給付之訴取得執行名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uture_performancepresent_performancedeclaratory
起訴時點履行期屆至前即可履行期屆至且未受給付後法律關係不明確時
核心要件有預為請求之必要給付請求權已可行使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判決效力屆期得逕為強制執行得即時強制執行僅確認,不能直接執行
典型情境扶養費、租金、屆期返還房屋已到期欠款確認債權存否、所有權歸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35条(将来の給付の訴え)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51조(장래의 이행의 소)
🇩🇪 德國ZPO § 259(Klage auf künftige Leist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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