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規定,債權人就金錢或可換算金錢之請求,為保全強制執行,得於訴訟前或訴訟中聲請假扣押凍結對方財產。
Q · 還沒打贏官司,可以先凍結對方財產嗎?
可以,這就是民訴第 522 條的假扣押
依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只要你的請求是金錢請求或可換算成金錢的請求,為了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就能在起訴前或訴訟中聲請假扣押,先凍結債務人的財產。第二項更把範圍擴大到附條件或附期限的請求,也就是債權還沒到期,只要有保全必要也能動手。法院審理採閉門進行,債務人事前不會收到通知。
債權人拿到判決勝訴那一刻,歡呼完之後通常會發現一件事:對方戶頭是空的,房子過戶給兒子了,車子過戶給小舅子了。你贏了官司,但你什麼都拿不到。假扣押就是法律給你的防守動作:在打官司之前或之中,先把對方的財產凍結起來,等你拿到勝訴判決,直接執行。這一條定義了誰能使用這個武器:你的請求必須是金錢請求(要錢)或可以換算成錢的請求(例如要對方交付有市價的物品)。第二項還把範圍擴大到附條件和還沒到期的請求。換句話說,就算對方現在還沒欠你錢,只要你有合理理由認為未來會收不到,你就能先動手。這個動作對方事前不會知道,法院是閉門審查的。等他收到銀行通知戶頭被凍結,已經來不及轉移資產。
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規範假扣押的聲請要件,屬於保全程序。當債權人有金錢請求或可換算為金錢的請求,為確保將來勝訴判決得以強制執行,得於起訴前或訴訟中聲請法院凍結債務人財產;第二項並將範圍擴大至附條件或附期限之請求,使保全功能在債權尚未到期時即能及時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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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這就是假扣押的核心設計。法院審理假扣押聲請是閉門進行的,債務人事前不會收到通知。你拿到裁定後直接去銀行或地政事務所執行,債務人通常在收到銀行簡訊或地政通知時才發現。但要準備好擔保金(實務上常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且裁定下來後要盡快執行。
不一樣。假扣押針對金錢債權,目的是凍結財產作為日後強制執行的擔保。假處分則針對非金錢請求(例如要求交付特定物、禁止某行為),規定在第 532 條以下。你的請求本質要錢就走假扣押,想禁止對方做某具體行為就走假處分,弄錯會被法院駁回。
不需要。假扣押的精髓就在於在判決前就動手,甚至可在起訴前先聲請。但本案若一直未提起,債務人可聲請法院命你限期起訴(第 529 條),超過期限就能撤銷假扣押。實務常見順序是:聲請假扣押→裁定核准→執行扣押→本案起訴。
在判決前或訴訟中,為保全金錢請求的強制執行,先凍結債務人財產的保全程序,避免對方脫產讓勝訴判決落空。
假扣押凍結財產供日後金錢執行;假處分針對非金錢請求(交付特定物、禁止行為),規定在第 532 條以下。要錢走假扣押。
本身不是金錢,但可換算成金錢價值的請求,例如要求對方交付有市價的物品,同樣能聲請假扣押。
指有具體事證顯示債務人可能脫產、隱匿財產或移居國外,使將來勝訴判決難以執行,是假扣押的核心原因要件(第 523 條)。
盤點對方財產 → 蒐集脫產徵兆 → 依第 525 條寫聲請狀 → 備擔保金 → 裁定後立刻向銀行/地政執行 → 限期提本案訴訟。
實務常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由法院裁量;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假扣押,擔保金上限為十分之一。
聲請費新臺幣 1,000 元,另需準備擔保金(常為請求額 1/3),擔保金於程序終結後可取回。
提出近期不動產移轉登記、銀行大額提領、社群移民宣告、結束營業等釋明資料;釋明不足可依第 526 條以擔保金補足。
你的請求是要錢或可換算成錢,走假扣押;你要禁止對方做某具體行為或交付特定物,走假處分。選錯會被駁回。
| 項目 | 假扣押(§522) | 假處分(§532) | 定暫時狀態處分(§538) |
|---|---|---|---|
| 適用請求類型 | 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 | 非金錢請求(交付特定物、禁止特定行為) | 有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重大損害 |
| 目的 | 凍結財產供日後金錢執行 | 維持標的物現狀 | 暫時形成或維持法律狀態 |
| 典型情境 | 欠錢不還、脫產風險 | 禁止移轉特定不動產、禁止競業 | 公司經營權爭議、定暫時給付 |
| 擔保金 | 常為請求額 1/3 | 準用假扣押規定(§533) | 法院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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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宗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得命合併之。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債權人雖未為前項釋明,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得命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使債權人供擔保後,命為假扣押。 債權人供擔保後,命為假扣押者,應將其擔保記載於假扣押裁定內。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請求,亦得為之。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立法理由第二項原僅規定就未到履行期之請求得聲請假扣押,惟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已擴大得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之適用範圍,明定於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得提起之,並不限於未到履行期之請求,就此部分,亦有聲請假扣押之必要,爰修正第二項,以資配合。至於附條件之請求因繫於將來不確定之事實,是否准予假扣押,應由法院斟酌個案具體情形而為裁量。
數宗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得命合併之。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債權人雖未為前項釋明,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得命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使債權人供擔保後,命為假扣押。 債權人供擔保後,命為假扣押者,應將其擔保記載於假扣押裁定內。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請求,亦得為之。
第二項原僅規定就未到履行期之請求得聲請假扣押,惟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已擴大得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之適用範圍,明定於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得提起之,並不限於未到履行期之請求,就此部分,亦有聲請假扣押之必要,爰修正第二項,以資配合。至於附條件之請求因繫於將來不確定之事實,是否准予假扣押,應由法院斟酌個案具體情形而為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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