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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22聲請假扣押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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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2. 2.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規定,債權人就金錢或可換算金錢之請求,為保全強制執行,得於訴訟前或訴訟中聲請假扣押凍結對方財產。

Q · 還沒打贏官司,可以先凍結對方財產嗎?

可以,這就是民訴第 522 條的假扣押

依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只要你的請求是金錢請求或可換算成金錢的請求,為了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就能在起訴前或訴訟中聲請假扣押,先凍結債務人的財產。第二項更把範圍擴大到附條件或附期限的請求,也就是債權還沒到期,只要有保全必要也能動手。法院審理採閉門進行,債務人事前不會收到通知。

白話解讀

債權人拿到判決勝訴那一刻,歡呼完之後通常會發現一件事:對方戶頭是空的,房子過戶給兒子了,車子過戶給小舅子了。你贏了官司,但你什麼都拿不到。假扣押就是法律給你的防守動作:在打官司之前或之中,先把對方的財產凍結起來,等你拿到勝訴判決,直接執行。這一條定義了誰能使用這個武器:你的請求必須是金錢請求(要錢)或可以換算成錢的請求(例如要對方交付有市價的物品)。第二項還把範圍擴大到附條件和還沒到期的請求。換句話說,就算對方現在還沒欠你錢,只要你有合理理由認為未來會收不到,你就能先動手。這個動作對方事前不會知道,法院是閉門審查的。等他收到銀行通知戶頭被凍結,已經來不及轉移資產。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規範假扣押的聲請要件,屬於保全程序。當債權人有金錢請求或可換算為金錢的請求,為確保將來勝訴判決得以強制執行,得於起訴前或訴訟中聲請法院凍結債務人財產;第二項並將範圍擴大至附條件或附期限之請求,使保全功能在債權尚未到期時即能及時發揮。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可以不讓對方知道就凍結他的銀行戶頭嗎?

可以,這就是假扣押的核心設計。法院審理假扣押聲請是閉門進行的,債務人事前不會收到通知。你拿到裁定後直接去銀行或地政事務所執行,債務人通常在收到銀行簡訊或地政通知時才發現。但要準備好擔保金(實務上常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且裁定下來後要盡快執行。

Q2假扣押和假處分是一樣的嗎?

不一樣。假扣押針對金錢債權,目的是凍結財產作為日後強制執行的擔保。假處分則針對非金錢請求(例如要求交付特定物、禁止某行為),規定在第 532 條以下。你的請求本質要錢就走假扣押,想禁止對方做某具體行為就走假處分,弄錯會被法院駁回。

Q3假扣押需要先打贏官司嗎?

不需要。假扣押的精髓就在於在判決前就動手,甚至可在起訴前先聲請。但本案若一直未提起,債務人可聲請法院命你限期起訴(第 529 條),超過期限就能撤銷假扣押。實務常見順序是:聲請假扣押→裁定核准→執行扣押→本案起訴。

Q4假扣押是什麼?

在判決前或訴訟中,為保全金錢請求的強制執行,先凍結債務人財產的保全程序,避免對方脫產讓勝訴判決落空。

Q5假扣押和假處分差在哪?

假扣押凍結財產供日後金錢執行;假處分針對非金錢請求(交付特定物、禁止行為),規定在第 532 條以下。要錢走假扣押。

Q6什麼叫得易為金錢請求?

本身不是金錢,但可換算成金錢價值的請求,例如要求對方交付有市價的物品,同樣能聲請假扣押。

Q7什麼是日後難以執行之虞?

指有具體事證顯示債務人可能脫產、隱匿財產或移居國外,使將來勝訴判決難以執行,是假扣押的核心原因要件(第 523 條)。

Q8假扣押怎麼聲請?

盤點對方財產 → 蒐集脫產徵兆 → 依第 525 條寫聲請狀 → 備擔保金 → 裁定後立刻向銀行/地政執行 → 限期提本案訴訟。

Q9假扣押擔保金怎麼算?

實務常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由法院裁量;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假扣押,擔保金上限為十分之一。

Q10假扣押聲請要花多少錢?

聲請費新臺幣 1,000 元,另需準備擔保金(常為請求額 1/3),擔保金於程序終結後可取回。

Q11怎麼證明對方有脫產之虞?

提出近期不動產移轉登記、銀行大額提領、社群移民宣告、結束營業等釋明資料;釋明不足可依第 526 條以擔保金補足。

Q12假扣押 vs 假處分哪個適合我?

你的請求是要錢或可換算成錢,走假扣押;你要禁止對方做某具體行為或交付特定物,走假處分。選錯會被駁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假扣押(§522)假處分(§532)定暫時狀態處分(§538)
適用請求類型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非金錢請求(交付特定物、禁止特定行為)有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重大損害
目的凍結財產供日後金錢執行維持標的物現狀暫時形成或維持法律狀態
典型情境欠錢不還、脫產風險禁止移轉特定不動產、禁止競業公司經營權爭議、定暫時給付
擔保金常為請求額 1/3準用假扣押規定(§533)法院裁量

假扣押(§522)

適用請求類型
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
目的
凍結財產供日後金錢執行
典型情境
欠錢不還、脫產風險
擔保金
常為請求額 1/3

假處分(§532)

適用請求類型
非金錢請求(交付特定物、禁止特定行為)
目的
維持標的物現狀
典型情境
禁止移轉特定不動產、禁止競業
擔保金
準用假扣押規定(§533)

定暫時狀態處分(§538)

適用請求類型
有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重大損害
目的
暫時形成或維持法律狀態
典型情境
公司經營權爭議、定暫時給付
擔保金
法院裁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保全法 第20条(仮差押命令の必要性)
韓國민사집행법 제276조(가압류의 목적)
中國民事訴訟法 第103條(財產保全 / 訴中保全)
德國ZPO § 916(Arrestanspruch)
法國Code des procédures civiles d'exécution, art. L511-1(saisie conservatoire)
美國FRCP Rule 64(seizure of property / prejudgment attachment)+ 各州 attachment statut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數宗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得命合併之。

(0231219 制定)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債權人雖未為前項釋明,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得命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使債權人供擔保後,命為假扣押。   債權人供擔保後,命為假扣押者,應將其擔保記載於假扣押裁定內。

(0570109 全文修正)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請求,亦得為之。

(0920114 修正)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立法理由第二項原僅規定就未到履行期之請求得聲請假扣押,惟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已擴大得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之適用範圍,明定於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得提起之,並不限於未到履行期之請求,就此部分,亦有聲請假扣押之必要,爰修正第二項,以資配合。至於附條件之請求因繫於將來不確定之事實,是否准予假扣押,應由法院斟酌個案具體情形而為裁量。

(0190913 制定)

數宗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得命合併之。

(0231219 制定)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債權人雖未為前項釋明,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得命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使債權人供擔保後,命為假扣押。   債權人供擔保後,命為假扣押者,應將其擔保記載於假扣押裁定內。

(0570109 全文修正)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請求,亦得為之。

(0920114 修正)

第二項原僅規定就未到履行期之請求得聲請假扣押,惟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已擴大得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之適用範圍,明定於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得提起之,並不限於未到履行期之請求,就此部分,亦有聲請假扣押之必要,爰修正第二項,以資配合。至於附條件之請求因繫於將來不確定之事實,是否准予假扣押,應由法院斟酌個案具體情形而為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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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