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25 條(聲請假扣押之程式)
- 1.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及其原因事實。 三、假扣押之原因。 四、法院。
- 2.請求非關於一定金額者,應記載其價額。
- 3.依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定法院管轄者,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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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25 條規定假扣押聲請狀四款必載事項:當事人、請求及原因事實、假扣押原因、法院,漏填得駁回或命補正。
Q · 假扣押聲請狀要寫哪些東西?
依民事訴訟法第 525 條第一項,假扣押聲請應表明四款事項: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及其原因事實、假扣押之原因、法院。其中「請求及其原因事實」在民國 92 年修法後不能只寫金額,須具體描述請求權發生的契約或事實基礎。非金錢請求須記載價額;依標的所在地定管轄者須記載標的及其所在地。漏填或寫不清楚,法院得直接駁回或命補正。
白話解讀
九成被駁回的假扣押聲請,不是因為實體理由不足,而是因為聲請狀寫錯、漏寫或寫不清楚。這條告訴你一份合格聲請狀的四個必載事項:當事人、請求及原因事實、假扣押原因、管轄法院。其中『請求及原因事實』在民國 92 年修法後變成大地雷:你不能只寫『請求 500 萬元』,必須寫清楚這 500 萬的性質是借款、工程款、損害賠償還是別的,發生時間、對象、契約或事實基礎都要描述清楚。寫不清楚法院有兩種反應:直接駁回,或命你補正。兩者都浪費你寶貴的搶時間空間。假扣押的本質就是跟債務人搶時間,一週補正時間對方可能已經脫產完畢。第二項和第三項處理兩個細節:非金錢請求的價額要寫、用『標的所在地』決定管轄時標的位置要寫。這不是官僚要求,每一格都連結到日後的執行實務。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25 條為假扣押聲請的程式規定,列舉聲請狀四款必載事項,並要求非金錢請求記載價額、依標的所在地定管轄者記載標的所在地,是保全程序能否進入實質審查的形式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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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聲請狀要寫到多詳細?▾
「請求及原因事實」在 92 年修法後加嚴,不能只寫金額,須寫清楚請求權性質與發生時間、契約或事實基礎,否則法院會駁回或命補正。
Q2我可以自己選擇聲請假扣押的法院嗎?▾
有選擇空間,限於第 524 條三種:本案管轄法院、標的所在地或債務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對方財產散在多地時可策略性選擇。
Q3假扣押聲請狀要寫什麼?▾
四款必載: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及其原因事實、假扣押之原因、法院。
Q4什麼是請求及原因事實?▾
請求權的金額與其所由發生的具體事實基礎,92 年修法後不能只寫金額。
Q5假扣押原因指什麼?▾
對照第 523 條,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如脫產徵兆)。
Q6非金錢請求的價額是什麼?▾
非關一定金額的請求須記載其價額,供法院據以定擔保金。
Q7假扣押聲請狀怎麼寫才不被退?▾
先擬主訴狀事實 → 逐款核對四必載 → 原因事實寫具體 → 附釋明文件。
Q8原因事實怎麼寫才算具體?▾
寫明請求權性質(借款/工程款/賠償)、發生時間、對象、契約或事實基礎。
Q9管轄法院怎麼選?▾
在第 524 條三種法院中,依財產分布選核准效率高或對己有利者。
Q10被命補正怎麼辦?▾
通常 5 至 10 天內依裁定補正,逾期未補正視為撤回。
Q11聲請狀寫太簡短 vs 寫具體哪個好?▾
寫具體較好。92 年修法後簡短反而被命補正,具體法院才願核准。
Q12標的所在地法院 vs 債務人住所地法院差在哪?▾
標的所在地常核准效率高、增對方應訴成本;住所地對債務人較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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