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25 條(聲請假扣押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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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25 條規定假扣押聲請狀四款必載事項:當事人、請求及原因事實、假扣押原因、法院,漏填得駁回或命補正。
Q · 假扣押聲請狀要寫哪些東西?
四款必載:當事人、請求及原因事實、假扣押原因、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 525 條第一項,假扣押聲請應表明四款事項: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及其原因事實、假扣押之原因、法院。其中「請求及其原因事實」在民國 92 年修法後不能只寫金額,須具體描述請求權發生的契約或事實基礎。非金錢請求須記載價額;依標的所在地定管轄者須記載標的及其所在地。漏填或寫不清楚,法院得直接駁回或命補正。
深度解讀
九成被駁回的假扣押聲請,不是因為實體理由不足,而是因為聲請狀寫錯、漏寫或寫不清楚。這條告訴你一份合格聲請狀的四個必載事項:當事人、請求及原因事實、假扣押原因、管轄法院。其中『請求及原因事實』在民國 92 年修法後變成大地雷:你不能只寫『請求 500 萬元』,必須寫清楚這 500 萬的性質是借款、工程款、損害賠償還是別的,發生時間、對象、契約或事實基礎都要描述清楚。寫不清楚法院有兩種反應:直接駁回,或命你補正。兩者都浪費你寶貴的搶時間空間。假扣押的本質就是跟債務人搶時間,一週補正時間對方可能已經脫產完畢。第二項和第三項處理兩個細節:非金錢請求的價額要寫、用『標的所在地』決定管轄時標的位置要寫。這不是官僚要求,每一格都連結到日後的執行實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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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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