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令民字第 135 號
要旨
稅捐稽徵機關因財務違章案件聲請假扣押受處分人財產,其受處分人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限期起訴之規定
全文內容
查財務違章案件不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因而稅捐穖關依營業稅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註:即現行本法本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假扣押受處分人財產時,該受處分人自難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法院命稅捐機關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該院 55 年抗字第四二八號裁定所持見解,尚稱允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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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因財務違章案件聲請假扣押受處分人財產,其受處分人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限期起訴之規定
查財務違章案件不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因而稅捐穖關依營業稅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註:即現行本法本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假扣押受處分人財產時,該受處分人自難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法院命稅捐機關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該院 55 年抗字第四二八號裁定所持見解,尚稱允洽。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