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52 條
- 1.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 2.營業人有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業人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於法定申報期限前被查獲者,須補稅並按該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上限新臺幣 100 萬元;一年內查獲 3 次並停業。
Q · 漏開或短開發票被抓到會怎樣?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2 條,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短開銷售額,且在法定申報期限前被查獲,須就短漏開金額補繳稅款,並按該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若一年內被查獲達 3 次,除罰鍰外並停止其營業。此條與第 51 條(申報期限後查獲的漏稅罰)適用時點不同。
白話解讀
「不開發票算你便宜」這句話聽過吧?這條就是專門對付這種情況的。營業人該開發票卻沒開,或開了但短開金額,在法定申報期限前被查獲,除了補稅還要按該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104 年修正增訂了一個關鍵上限:罰款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這個上限在小生意看來沒感覺,但對大型餐廳、連鎖店、或單筆金額高的交易很重要。第二項則是真正讓店家睡不著的條款:一年內被查獲漏開發票達 3 次就停業。不是罰錢的問題,是關門的問題。很多小店老闆以為「反正被抓就補稅」,沒算到第三次的停業成本。這條和第 51 條的漏稅罰鍰不同:本條適用於「在法定申報期限前被查獲」,也就是你還沒交申報書就被抓。真的拖到申報期限後才被發現,會進入第 51 條的漏稅認定,那個罰得更重。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2 條為營業稅「行為罰」規定,針對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在發票上短開銷售額,且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之情形,課以補稅、稅額 5 倍以下且上限 100 萬元之罰鍰,並對一年內查獲達 3 次者施以停業處分,藉此維護統一發票制度的可稽核性。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漏開發票被查到要罰多少?▾
補稅外再按該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Q2客人說不要發票,我可以不開嗎?▾
不行。開立統一發票是法定義務,不因買受人未索取而免除,仍須依規定開立。
Q3一年被查到三次會真的停業嗎?▾
會。第 52 條第 2 項為硬性規定,一年內查獲達 3 次即停止營業,與金額無關。
Q4短開發票和漏開發票差別在哪?▾
漏開是整筆未開,短開是開了但金額少寫;兩者都適用本條,但短開較有主張非故意的空間。
Q5第 52 條和第 51 條有什麼不同?▾
第 52 條適用「申報期限前」查獲,第 51 條適用申報期限後查獲的漏稅,後者罰得更重。
Q6停業會停多久?▾
停業期限依第 53 條規定,最長為 6 個月。
Q7發現自己短開了還來得及補救嗎?▾
在法定申報期限前主動更正補報,可能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自動更正免罰。
Q8罰鍰的倍數怎麼決定?▾
稽徵機關依違章情節、是否初犯、有無改善誠意等因素在 5 倍以下裁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52 | article_51 |
|---|---|---|
| 查獲時點 | 法定申報期限前 | 法定申報期限後 |
| 性質 | 行為罰(漏開/短開) | 漏稅罰 |
| 罰鍰基準 | 稅額 5 倍以下,上限 100 萬元 | 所漏稅額 5 倍以下 |
| 停業條款 | 一年內查獲 3 次並停業 | 得停止營業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