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 營業人有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5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