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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二節 特種稅額計算

§ 21–277

23依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依百分之一稅率計算之情形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除申請按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者外,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按第十三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24銀行業等營業稅額之計算及申報繳納
  1.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經營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特別規定欄所列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得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
  2. 依前項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經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3. 財政部得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依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
25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扣減
  1. 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
  2. 前項稅額百分之十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