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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2特種飲食業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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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一、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二、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業稅法第12條規範特種飲食業稅率:夜總會等娛樂節目餐飲店15%、酒家等陪侍服務場所25%,遠高於一般餐飲業5%。

Q · 夜店、酒吧的營業稅為什麼比一般餐廳貴那麼多?

夜總會15%、酒家25%,是一般5%的3-5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2條,特種飲食業適用兩級懲罰性稅率:第一款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為15%(一般餐飲5%的3倍);第二款酒家、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為25%(5倍)。這是「寓禁於徵」立法典範,用高稅率影響消費行為。民國102年修法把「女性陪侍」改為「陪侍服務」,落實性別平等,男公關店一體適用。

白話解讀

有些稅的存在不是為了收錢,是為了懲罰。這條就是。一般餐廳的營業稅率是5%,但走進夜總會、有娛樂節目的餐飲店,稅率瞬間跳到15%(三倍);再走進酒家、有陪侍服務的茶室、咖啡廳、酒吧,稅率是25%(五倍)。稅法界有個詞叫「寓禁於徵」,意思就是「用收稅的方式來遏止某種消費」。這條就是最經典的教材。有趣的是,民國102年修法把「女性陪侍」改成「陪侍服務」,承認男公關、牛郎店也該一視同仁。在那之前,只有女陪侍的店家要繳25%,男陪侍的反而不用,這是被批評為違反性別平等的歷史痕跡。你在KTV唱一晚花了3000元,裡面大概有450元是這條在收。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2條為特種飲食業差別稅率規範,依場所性質區分兩級:第一款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適用15%稅率;第二款酒家、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適用25%稅率。立法目的為「寓禁於徵」,以高稅率影響消費行為,與一般營業稅5%形成顯著差別待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開餐廳加了樂團駐唱,會變特種飲食業嗎?

要看是否構成「娛樂節目」。單純背景音樂或樂團伴奏通常不算,但如果有表演性質(舞蹈秀、歌舞表演、互動活動)就可能被認定。實務上爭議很大,國稅局會依實際營業狀況判斷。內行人提示:如果不確定,先去當地國稅局申請營業項目變更前的預先諮詢,書面回覆可以當作日後免責的依據。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2男公關店跟酒店的稅率是一樣的嗎?

自民國102年修法後,只要有「陪侍服務」就都適用25%,不分男女陪侍。這是性別平等的重要修法。以前只針對「女性陪侍」會被大法官認為違憲。內行人提示:102年以前的男公關店的未報稅部分,雖然當時法律沒明確規範,但103年以後稅捐機關有權追溯。如果有這類歷史問題,主動補報比被查到好得多。

Q3特種飲食業是什麼?

依營業稅法第12條,指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酒家、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場所,適用15%或25%懲罰性稅率,立法目的為「寓禁於徵」。

Q4夜總會15%跟酒家25%差在哪?

前者「有娛樂節目」(表演性質如舞蹈秀、歌舞表演)適用15%;後者「有陪侍服務」(人員陪伴消費)適用25%。差別10%,年差千萬以上。

Q5什麼叫做寓禁於徵?

用收稅的方式遏止某種消費的立法手段。政府不直接禁止特定行業,但用高稅率抑制消費需求,本條15%/25%稅率即為典型,又稱罪惡稅(sin tax)。

Q6民國102年修法改了什麼?

把「有女性陪侍」修正為「有陪侍服務」,落實憲法第7條性別平等。修法前只有女陪侍店適用25%,男公關店不適用被批違憲;修法後一體適用。

Q7怎麼判斷自家店屬於哪一級稅率?

盤點服務內容 → 純餐飲5%、有娛樂節目15%、有陪侍服務25%。灰色地帶向當地國稅局申請營業項目變更前書面預先諮詢,回覆可作為日後免責依據。

Q8特種飲食業營業稅怎麼算?

依第22條,按月銷售額直接乘稅率(15% 或 25%),不採進銷項扣抵制度。例:月銷售額100萬,酒家應納稅25萬。

Q9搞錯類別補稅要多少?

國稅局可補徵5年(誠實申報)或7年(未申報)稅款,加上滯納金、滯納利息(年息約5-10%)、最高3倍漏稅罰鍰。年銷售1000萬可能補追千萬。

Q10怎麼證明自己屬於15%不是25%?

舉證內容包括:營業項目登記、員工合約是否含陪侍服務條款、菜單與消費記錄、監視器佐證營業實況、消費者統一發票記錄。實務上由國稅局實地查察決定。

Q11KTV vs 酒店稅率差在哪?

純自助式KTV多被認定為「有娛樂節目」15%;有提供陪唱服務人員者則屬「有陪侍服務」25%。關鍵在「人員是否陪伴消費」。

Q12本條 vs 娛樂稅法差在哪?

營業稅法第12條為中央營業稅(國稅)15%/25%;娛樂稅法為地方稅,課徵於消費者,兩者並存可同時課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categorytax_ratecalculation_methodexampleslegal_basis
一般餐飲業5%加值型(進銷項扣抵)一般餐廳、咖啡廳、小吃店營業稅法第10條
娛樂節目餐飲店15%非加值型(特種稅額)夜總會、夜店、現場表演餐廳營業稅法第12條第1款
陪侍服務場所25%非加值型(特種稅額)酒家、酒吧、有陪侍之茶室咖啡廳營業稅法第12條第2款

tax_rate

一般餐飲業
5%
娛樂節目餐飲店
15%
陪侍服務場所
25%

calculation_method

一般餐飲業
加值型(進銷項扣抵)
娛樂節目餐飲店
非加值型(特種稅額)
陪侍服務場所
非加值型(特種稅額)

examples

一般餐飲業
一般餐廳、咖啡廳、小吃店
娛樂節目餐飲店
夜總會、夜店、現場表演餐廳
陪侍服務場所
酒家、酒吧、有陪侍之茶室咖啡廳

legal_basis

一般餐飲業
營業稅法第10條
娛樂節目餐飲店
營業稅法第12條第1款
陪侍服務場所
營業稅法第12條第2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消費税法(標準稅率10%,無特種飲食業差別稅率;歷史上有遊興飲食税1989年廢止)
韓國개별소비세법 제1조(特別消費稅,高級酒場 10-20%)+ 부가가치세법(標準10%)
中國增值税(餐饮服务6%,無特種飲食業差別稅率)
德國Umsatzsteuergesetz(UStG)§ 12(19%標準稅率,無特種飲食業差別稅率)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 278(TVA 20%標準,無特種差別;但夜總會額外課徵地方娛樂稅)
美國州銷售稅各異(無聯邦 VAT),部分州有 amusement tax / luxury tax / liquor by the drink tax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1

(0200606 制定)

各省市財政主管機關,應將徵收之營業稅款按期公告之,並編造報告表,呈報財政部查核。   各省市徵收營業稅情形,財政部與審計部得派員考查或審核之。

(0300926 全文修正)

各省(市)營業稅主管機關,應將實收稅額,按月造表報由財政部備查,其實際征收情形,必要時並得由財政部審計部派員查考或審核之。

(0310620 全文修正)

原有牙稅、當稅、應予改徵特種營業稅,其稅法另定之。   前項特種營業稅法未頒行前,仍暫照原有辦法徵收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原有牙稅、當稅、應予改徵特種營業稅,其稅法另定之。   前項特種營業稅法未頒行前,仍暫照原有辦法徵收之。

(0360424 全文修正)

公司商號之帳簿,於開始使用前,應送由徵收機關登記蓋戳。

(0390523 全文修正)

住商應按月將營業收入額或營業收益額申報營業稅徵收機關,並按申報額繳納營業稅,每三個月查定一次,多退少補,其虛報營業額部份,並依第十九條之規定處罰。   其營業額不能按月申報,經營業稅徵收機關核准者,每半申報暨查定一次,並先依上半年查定稅額,按月繳納六分之一,於半年查定後, 多退少補。   行商應按次將營業收入額或營業收益額申報營業稅徵收機關查核課稅。   住商兼營兩種以上之營業,其課稅之標準不同者,分別申報課稅。

(0441216 全文修正)

應納營業稅之營業人應具備賬簿,並於使用前送由主管稽徵機關登記蓋章,以備查核。   前項營業人應具備之賬簿,除其會計事務已依商業會計法處理者外,其尚未依商業會計法處理之營業人,得由各省市政府依據當地商業習慣規定使用。

(0541224 全文修正)

營利事業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

(0690527 全文修正)

營利事業發生營業行為時,應依本法分類計徵標的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前項統一發票,由省(市)政府統一印製,發售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之格式及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營業性質特殊,或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營業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之營利事業,得免用統一發票,掣發普通收據。

(0741105 全文修正)

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如左:   一、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二、酒家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所列飲食業之營業人為現行營業稅分類計徵標的表第四類飲食業(丙)(丁)之酒家、夜總會、有娛樂節目或女性陪侍之餐飲店、茶室、咖啡廳或酒吧,本次修正予以簡化合併為特種飲食業。又此類行業因屬奢侈性消費,宜比照現制採取高稅率,以收寓禁於徵之效。   三、多年來政府對各該業者執行重稅結果,已使合法業者瀕臨倒閉,而變相及地下之特種消費業者到處林立,且已成為犯罪之淵藪,足徵寓禁於徵之政策效果不彰。為保障合法業者,有效遏止變相及地下特種消費業者之色情氾濫,並能兼顧提倡儉約、端正社會風氣,爰將本條修正如上。

(1021224 修正)

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一、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二、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立法理由一、依照我國社會現況,有陪侍服務之特種行業不僅女性陪侍,亦有男性陪侍,然綜觀我國稅制規定,在規範上不僅有違性別平等原則,亦使同為特種飲食業,卻因男或女陪侍而有不同稅制。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使得有女陪侍或有男陪侍的特種業稅制不再一國兩制。   二、原條文序言句末「稅率如左」修正為「稅率如下」,以符立法體例。

  • 營業稅名詞
(0200606 制定)

各省市財政主管機關,應將徵收之營業稅款按期公告之,並編造報告表,呈報財政部查核。   各省市徵收營業稅情形,財政部與審計部得派員考查或審核之。

(0300926 全文修正)

各省(市)營業稅主管機關,應將實收稅額,按月造表報由財政部備查,其實際征收情形,必要時並得由財政部審計部派員查考或審核之。

(0310620 全文修正)

原有牙稅、當稅、應予改徵特種營業稅,其稅法另定之。   前項特種營業稅法未頒行前,仍暫照原有辦法徵收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原有牙稅、當稅、應予改徵特種營業稅,其稅法另定之。   前項特種營業稅法未頒行前,仍暫照原有辦法徵收之。

(0360424 全文修正)

公司商號之帳簿,於開始使用前,應送由徵收機關登記蓋戳。

(0390523 全文修正)

住商應按月將營業收入額或營業收益額申報營業稅徵收機關,並按申報額繳納營業稅,每三個月查定一次,多退少補,其虛報營業額部份,並依第十九條之規定處罰。   其營業額不能按月申報,經營業稅徵收機關核准者,每半申報暨查定一次,並先依上半年查定稅額,按月繳納六分之一,於半年查定後, 多退少補。   行商應按次將營業收入額或營業收益額申報營業稅徵收機關查核課稅。   住商兼營兩種以上之營業,其課稅之標準不同者,分別申報課稅。

(0441216 全文修正)

應納營業稅之營業人應具備賬簿,並於使用前送由主管稽徵機關登記蓋章,以備查核。   前項營業人應具備之賬簿,除其會計事務已依商業會計法處理者外,其尚未依商業會計法處理之營業人,得由各省市政府依據當地商業習慣規定使用。

(0541224 全文修正)

營利事業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

(0690527 全文修正)

營利事業發生營業行為時,應依本法分類計徵標的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前項統一發票,由省(市)政府統一印製,發售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之格式及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營業性質特殊,或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營業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之營利事業,得免用統一發票,掣發普通收據。

(074110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所列飲食業之營業人為現行營業稅分類計徵標的表第四類飲食業(丙)(丁)之酒家、夜總會、有娛樂節目或女性陪侍之餐飲店、茶室、咖啡廳或酒吧,本次修正予以簡化合併為特種飲食業。又此類行業因屬奢侈性消費,宜比照現制採取高稅率,以收寓禁於徵之效。   三、多年來政府對各該業者執行重稅結果,已使合法業者瀕臨倒閉,而變相及地下之特種消費業者到處林立,且已成為犯罪之淵藪,足徵寓禁於徵之政策效果不彰。為保障合法業者,有效遏止變相及地下特種消費業者之色情氾濫,並能兼顧提倡儉約、端正社會風氣,爰將本條修正如上。

(1021224 修正)

一、依照我國社會現況,有陪侍服務之特種行業不僅女性陪侍,亦有男性陪侍,然綜觀我國稅制規定,在規範上不僅有違性別平等原則,亦使同為特種飲食業,卻因男或女陪侍而有不同稅制。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使得有女陪侍或有男陪侍的特種業稅制不再一國兩制。   二、原條文序言句末「稅率如左」修正為「稅率如下」,以符立法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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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2 條規定:「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一、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二、酒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