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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27 條(準用)

本章第一節之規定,除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外,於依本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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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7 條:非加值型業者(銀行、特種飲食、小規模營業人)準用第一節加值型規定,但第 14、15、16 條算稅方式除外。

Q · 銀行、特種飲食業、路邊攤要不要遵守加值型營業稅那一套規則?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7 條,非加值型營業人(銀行業、保險業、特種飲食業、小規模營業人)必須準用第一節加值型營業稅的多數規定(登記義務、發票開立、申報期間、帳簿保存等),但明列三項排除:第 14 條銷售額計算、第 15 條第 1 項進銷差額、第 16 條第 1 項但書時價認定。這三條本就是為「進銷相減」的加值型課稅體系設計,套用在按總額課稅的非加值型業者身上完全不合理。

白話解讀

不是每家做生意的人都用同一套規則繳營業稅。便利商店、咖啡廳走的是「進銷相減」的加值型稅(5%),但銀行、保險公司、酒店夜總會(特種飲食業)、路邊攤(小規模營業人)繳的是「按總額課稅」的非加值型稅。這條告訴你一件看似技術但很關鍵的事:非加值型的這些商家,其實要適用第一節(加值型)的大部分規則,但有三個地方不準用,分別是第14條(銷售額定義)、第15條第1項(進銷差額計算)、第16條第1項但書(時價認定例外)。為什麼這三條不適用?因為這三條是為「算進銷差額」設計的,用在按總額課稅的商家身上完全不合理。這條就是那個「例外扣除的開關」,決定哪些規則流到哪種商家頭上。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7 條為兩軌制橋接條款:非加值型營業人(金融保險業、特種飲食業、小規模營業人)準用第一節加值型營業稅規則之大部分,惟銷售額計算(第 14 條)、進銷差額計算(第 15 條第 1 項)、時價認定但書(第 16 條第 1 項但書)三項因屬加值型體系專屬技術不在準用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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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銀行、保險公司為什麼不能扣抵進項稅額?

因為本條明確規定第 15 條第 1 項(進銷差額計算)不準用於非加值型營業人。銀行、保險、特種飲食業、小規模營業人繳的是按營業收入總額計算的稅,不是進銷差額,所以自然沒有『扣抵進項』這個機制。銀行業稅率是 2%(核心金融業務)或 5%(其他業務),保險業 2%。這也是為什麼銀行向客戶收手續費時不會特別標示『含稅』的原因,稅是內含在收入裡的。

Q2小吃攤、路邊攤為什麼不用每兩個月申報?

因為小規模營業人適用『查定課徵』(本法第 23 條),每季由稅捐機關依據你的營業規模查定一個固定金額寄單給你繳。本條準用規定讓你其他義務(登記、保存憑證)還是要遵守,只是『算銷售額』這件事不是你自己申報的。月銷售額一旦超過 20 萬元,稅捐機關會改按加值型規定課稅。實務點:很多夫妻店、蚵仔煎攤老闆不知道生意做大就會被改制。

Q3酒店、夜總會為什麼稅率這麼高?

特種飲食業依本法第 22 條稅率是 25%(酒店、夜總會、有陪侍者)或 15%(有娛樂表演但不涉陪侍),確實遠高於一般 5%。立法理由是這類消費被視為奢侈消費,用高稅率反映其社會成本。本條讓這類商家準用第一節大部分規定(發票開立、申報期間),但銷售額計算和進銷差額部分走自己的規則。實務上業者多半把稅負轉嫁到消費者,所以帳單上看到的價格通常已經含稅。

Q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7 條是什麼?

兩軌制橋接條款:非加值型業者準用第一節加值型規定,但第 14、15、16 條算稅方式三項除外。是台灣營業稅雙軌制能共存的技術關鍵。

Q5什麼是「準用」?

立法技術,將原本不適用某條規則的對象「比照辦理」,但因事物本質不同得設例外。不等於「適用」,而是「借過來用」並列明排除。

Q6哪些業者是「非加值型營業人」?

依第 11 條(金融保險業)、第 12 條(特種飲食業:酒店、夜總會、有陪侍餐廳、有娛樂表演餐廳)、第 13 條(小規模營業人)三類。

Q7什麼叫「進銷差額」?為什麼非加值型不能用?

銷項稅額(賣出含稅)減進項稅額(買入含稅)= 應納稅額,是加值型核心。非加值型按總額或查定額課稅,沒有「差額」概念,所以本條排除第 15 條第 1 項。

Q8怎麼判斷自己屬於加值型還是非加值型?

對照第 11、12、13、21、22、23 條:開銀行/保險公司走金融保險業;開酒店/夜店/有陪侍餐廳走特飲業;夫妻店/路邊攤月銷售額未達標準走小規模;其他基本是加值型。

Q9非加值型業者要怎麼申報營業稅?

金融保險業每 2 個月依第 24 條申報;特種飲食業依第 35 條按月申報;小規模營業人依第 23 條每季由稅捐機關查定寄單,不用自報。

Q10對歸類有爭議怎麼救濟?

稅單到手 30 日內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復查駁回再 30 日內訴願,訴願駁回提行政訴訟。爭議大時諮詢稅務律師或會計師。

Q11從小規模變加值型要做什麼?

月銷售額連續達加值型標準(20 萬以上)由稅捐機關通知改制:須申領發票、設帳簿、開始每 2 個月自行申報計算進銷差額。

Q12加值型 vs 非加值型 哪個稅負重?

看業態:銀行 2-5%、保險 2% 比加值型 5% 低;特飲業 15%-25% 比加值型 5% 重;小規模查定 1% 最低但不能扣抵。表面稅率高低不代表實質負擔,要算進銷差額能扣抵多少進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加值型(第一節)非加值型(第二節)非加值型(第二節)
課稅基礎進銷差額(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營業收入總額
稅率5%金融保險 2-5%、特飲業 15% 或 25%、小規模 1%
申報週期每 2 個月自行申報金融特飲業每 2 個月、小規模查定每季
可否扣抵進項可(持有合法進項憑證)不可(除符合第 25 條者)
準用第 14、15-1、16-1 但書適用排除(本條明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消費税法第37条(簡易課税制度)+ 第6条(金融保険業の非課税)
🇰🇷 韓國부가가치세법 제61조(간이과세)+ 제26조(금융보험용역의 면세)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簡易計稅方法相關條款(小規模納稅人)
🇩🇪 德國Umsatzsteuergesetz § 19(Kleinunternehmerregelung)+ § 4 Nr. 8(Finanzdienstleistungen steuerfrei)
🇫🇷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icle 293 B(franchise en base de TVA)+ article 261 C(exonération des opérations financiè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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