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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27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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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第一節之規定,除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外,於依本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7 條:非加值型業者(銀行、特種飲食、小規模營業人)準用第一節加值型規定,但第 14、15、16 條算稅方式除外。

Q · 銀行、特種飲食業、路邊攤要不要遵守加值型營業稅那一套規則?

大部分要遵守,但有三條算稅規定不準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7 條,非加值型營業人(銀行業、保險業、特種飲食業、小規模營業人)必須準用第一節加值型營業稅的多數規定(登記義務、發票開立、申報期間、帳簿保存等),但明列三項排除:第 14 條銷售額計算、第 15 條第 1 項進銷差額、第 16 條第 1 項但書時價認定。這三條本就是為「進銷相減」的加值型課稅體系設計,套用在按總額課稅的非加值型業者身上完全不合理。

白話解讀

不是每家做生意的人都用同一套規則繳營業稅。便利商店、咖啡廳走的是「進銷相減」的加值型稅(5%),但銀行、保險公司、酒店夜總會(特種飲食業)、路邊攤(小規模營業人)繳的是「按總額課稅」的非加值型稅。這條告訴你一件看似技術但很關鍵的事:非加值型的這些商家,其實要適用第一節(加值型)的大部分規則,但有三個地方不準用,分別是第14條(銷售額定義)、第15條第1項(進銷差額計算)、第16條第1項但書(時價認定例外)。為什麼這三條不適用?因為這三條是為「算進銷差額」設計的,用在按總額課稅的商家身上完全不合理。這條就是那個「例外扣除的開關」,決定哪些規則流到哪種商家頭上。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7 條為兩軌制橋接條款:非加值型營業人(金融保險業、特種飲食業、小規模營業人)準用第一節加值型營業稅規則之大部分,惟銷售額計算(第 14 條)、進銷差額計算(第 15 條第 1 項)、時價認定但書(第 16 條第 1 項但書)三項因屬加值型體系專屬技術不在準用之列。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銀行、保險公司為什麼不能扣抵進項稅額?

因為本條明確規定第 15 條第 1 項(進銷差額計算)不準用於非加值型營業人。銀行、保險、特種飲食業、小規模營業人繳的是按營業收入總額計算的稅,不是進銷差額,所以自然沒有『扣抵進項』這個機制。銀行業稅率是 2%(核心金融業務)或 5%(其他業務),保險業 2%。這也是為什麼銀行向客戶收手續費時不會特別標示『含稅』的原因,稅是內含在收入裡的。

Q2小吃攤、路邊攤為什麼不用每兩個月申報?

因為小規模營業人適用『查定課徵』(本法第 23 條),每季由稅捐機關依據你的營業規模查定一個固定金額寄單給你繳。本條準用規定讓你其他義務(登記、保存憑證)還是要遵守,只是『算銷售額』這件事不是你自己申報的。月銷售額一旦超過 20 萬元,稅捐機關會改按加值型規定課稅。實務點:很多夫妻店、蚵仔煎攤老闆不知道生意做大就會被改制。

Q3酒店、夜總會為什麼稅率這麼高?

特種飲食業依本法第 22 條稅率是 25%(酒店、夜總會、有陪侍者)或 15%(有娛樂表演但不涉陪侍),確實遠高於一般 5%。立法理由是這類消費被視為奢侈消費,用高稅率反映其社會成本。本條讓這類商家準用第一節大部分規定(發票開立、申報期間),但銷售額計算和進銷差額部分走自己的規則。實務上業者多半把稅負轉嫁到消費者,所以帳單上看到的價格通常已經含稅。

Q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7 條是什麼?

兩軌制橋接條款:非加值型業者準用第一節加值型規定,但第 14、15、16 條算稅方式三項除外。是台灣營業稅雙軌制能共存的技術關鍵。

Q5什麼是「準用」?

立法技術,將原本不適用某條規則的對象「比照辦理」,但因事物本質不同得設例外。不等於「適用」,而是「借過來用」並列明排除。

Q6哪些業者是「非加值型營業人」?

依第 11 條(金融保險業)、第 12 條(特種飲食業:酒店、夜總會、有陪侍餐廳、有娛樂表演餐廳)、第 13 條(小規模營業人)三類。

Q7什麼叫「進銷差額」?為什麼非加值型不能用?

銷項稅額(賣出含稅)減進項稅額(買入含稅)= 應納稅額,是加值型核心。非加值型按總額或查定額課稅,沒有「差額」概念,所以本條排除第 15 條第 1 項。

Q8怎麼判斷自己屬於加值型還是非加值型?

對照第 11、12、13、21、22、23 條:開銀行/保險公司走金融保險業;開酒店/夜店/有陪侍餐廳走特飲業;夫妻店/路邊攤月銷售額未達標準走小規模;其他基本是加值型。

Q9非加值型業者要怎麼申報營業稅?

金融保險業每 2 個月依第 24 條申報;特種飲食業依第 35 條按月申報;小規模營業人依第 23 條每季由稅捐機關查定寄單,不用自報。

Q10對歸類有爭議怎麼救濟?

稅單到手 30 日內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復查駁回再 30 日內訴願,訴願駁回提行政訴訟。爭議大時諮詢稅務律師或會計師。

Q11從小規模變加值型要做什麼?

月銷售額連續達加值型標準(20 萬以上)由稅捐機關通知改制:須申領發票、設帳簿、開始每 2 個月自行申報計算進銷差額。

Q12加值型 vs 非加值型 哪個稅負重?

看業態:銀行 2-5%、保險 2% 比加值型 5% 低;特飲業 15%-25% 比加值型 5% 重;小規模查定 1% 最低但不能扣抵。表面稅率高低不代表實質負擔,要算進銷差額能扣抵多少進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加值型(第一節)非加值型(第二節)非加值型(第二節)
課稅基礎進銷差額(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營業收入總額
稅率5%金融保險 2-5%、特飲業 15% 或 25%、小規模 1%
申報週期每 2 個月自行申報金融特飲業每 2 個月、小規模查定每季
可否扣抵進項可(持有合法進項憑證)不可(除符合第 25 條者)
準用第 14、15-1、16-1 但書適用排除(本條明文)

加值型(第一節)

課稅基礎
進銷差額(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
稅率
5%
申報週期
每 2 個月自行申報
可否扣抵進項
可(持有合法進項憑證)
準用第 14、15-1、16-1 但書
適用

非加值型(第二節)

課稅基礎
營業收入總額
稅率
金融保險 2-5%、特飲業 15% 或 25%、小規模 1%
申報週期
金融特飲業每 2 個月、小規模查定每季
可否扣抵進項
準用第 14、15-1、16-1 但書
排除(本條明文)

非加值型(第二節)

課稅基礎
稅率
申報週期
可否扣抵進項
不可(除符合第 25 條者)
準用第 14、15-1、16-1 但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消費税法第37条(簡易課税制度)+ 第6条(金融保険業の非課税)
韓國부가가치세법 제61조(간이과세)+ 제26조(금융보험용역의 면세)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簡易計稅方法相關條款(小規模納稅人)
德國Umsatzsteuergesetz § 19(Kleinunternehmerregelung)+ § 4 Nr. 8(Finanzdienstleistungen steuerfrei)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icle 293 B(franchise en base de TVA)+ article 261 C(exonération des opérations financièr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360424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財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0441216 全文修正)

前條裁定法院應於收受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文書之日起七日內為之,主管稽徵機關或受處分人不服法院裁定時,得於接到法院裁定通知書十日內,提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0541224 全文修正)

稽徵機關依本法填發之核定稅額通知書,營利事業拒絕接收者,得寄存送達地方之自治機關或警察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黏貼於納稅義務人之住所或營業場所門首,以為送達。其因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致無從送達者,稽徵機關應先向戶籍機關查明,如查無著落時,得將送達之事由,連續三日登載於當地新聞紙及公告之,並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過十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0690527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改正或補辦外,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之罰鍰:   一、營利事業不依規定申請營業、變更、註銷登記,不依規定申報暫停營業、復業,或申請登記之事項不實者。   二、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而未依規定記載者。   三、使用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

(0741105 全文修正)

本章第一節之規定,除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外,於依本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章第一節各條文原則上係針對按進銷差額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規定,但有關銷售額、時價認定等,對銀行保險等業、特種飲食業及小規模營業人暨其他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仍應適用,爰予明文親定準用之。

(0360424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財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0441216 全文修正)

前條裁定法院應於收受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文書之日起七日內為之,主管稽徵機關或受處分人不服法院裁定時,得於接到法院裁定通知書十日內,提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0541224 全文修正)

稽徵機關依本法填發之核定稅額通知書,營利事業拒絕接收者,得寄存送達地方之自治機關或警察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黏貼於納稅義務人之住所或營業場所門首,以為送達。其因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致無從送達者,稽徵機關應先向戶籍機關查明,如查無著落時,得將送達之事由,連續三日登載於當地新聞紙及公告之,並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過十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0690527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改正或補辦外,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之罰鍰:   一、營利事業不依規定申請營業、變更、註銷登記,不依規定申報暫停營業、復業,或申請登記之事項不實者。   二、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而未依規定記載者。   三、使用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

(074110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章第一節各條文原則上係針對按進銷差額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規定,但有關銷售額、時價認定等,對銀行保險等業、特種飲食業及小規模營業人暨其他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仍應適用,爰予明文親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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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7 條規定:「本章第一節之規定,除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外,於依本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