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6 條(銷售額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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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全部代價含價外費用,但不含本次營業稅;菸酒稅、貨物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須併入計算 5% 營業稅。
Q · 服務費、運費要併入銷售額課營業稅嗎?菸酒稅怎麼算?
全要併入;菸酒稅還要疊加再算 5%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一項,銷售額為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價額外收取之服務費、運費、包裝費、手續費等一切費用,唯一不併入的是本次銷售之營業稅本身(避免稅對稅課稅)。第二項規定,銷售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者,這些稅額應加計入銷售額再計算 5% 營業稅,形成「稅上稅」結構。
白話解讀
餐廳帳單末尾那個「服務費 10%」後面還要再課 5% 營業稅,很多人第一眼會覺得這是重複課稅。但本條寫得很直白:銷售額是「你收到的全部代價」,包括你在貨物或勞務價錢之外收的一切費用。服務費是你收的、運費是你收的、包裝費是你收的,全部算進銷售額裡課 5%。唯一不算進去的是「本次銷售的營業稅本身」(不然會變成稅對稅課稅)。第二項更狠:如果你賣的貨已經被課過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這些稅額是貨物成本的一部分,要加進去一起算營業稅。這代表一瓶啤酒你付的 5% 不是對裸價課,是對「裸價+菸酒稅」整個數字課。這不是國稅局貪心,這是稅制設計,但大部分消費者從來沒看懂發票到底怎麼算出來的。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為營業稅銷售額(稅基)之定義性條款,規範銷售額包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含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服務費、運費、包裝費等),但排除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前述稅額須併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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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外送餐點的運費、平台服務費要課營業稅嗎?
要。依本條第一項,銷售額是「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運費、平台服務費都屬於此範圍。差別在於是誰向消費者收取、誰開發票。餐廳直營外送是餐廳的銷售額;透過 UberEats/Foodpanda 平台則是平台的銷售額。內行人提示:如果餐廳與平台的合約結構寫的是「平台代收代付」並符合嚴格會計條件,那筆錢可以不計入餐廳銷售額。但多數合約並不具備「代收代付」的完整要件,餐廳老闆以為的「不是我的錢」常常在稽徵機關眼裡就是你的錢。
Q2我賣菸酒給餐廳,到底發票金額怎麼算?
菸酒稅是菸酒產品成本的一部分,依本條第二項應加計入銷售額再乘 5%。舉例:你賣一瓶含菸酒稅 30 元的啤酒,你的售價(含菸酒稅)是 60 元,則營業稅應課在 60 元上(60×5%=3),發票開 63 元。很多業者誤以為營業稅只對裸價(30 元)課,結果連續漏報。內行人提示:貨物稅及菸酒稅的計稅結構是「稅上稅」,這個知識在你做訂價或跟客戶解釋發票金額時是必備的,說不清楚你會被客戶質疑亂收費。
Q3代客戶代訂機票或訂飯店收的手續費要併入銷售額嗎?
要。代訂服務的「手續費」是你的勞務報酬,屬於你的銷售額,要開立發票課 5% 營業稅。但你代客戶支付給航空公司或飯店的「票款/房價」,如果符合「代收代付」要件(有委任關係、無賺取價差、開立原始收據給客戶),可以不併入你的銷售額。內行人提示:旅行業的代收代付稅務結構在稅法上有特別規定,但這條是普遍適用的底層邏輯。做任何代收代付生意前,先把文件流確認清楚,事後補件的難度比你想像的高得多。
Q4營業稅銷售額是什麼?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銷售額是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價額外收取的服務費、運費等一切費用,但不含本次銷售之營業稅本身。
Q5什麼叫「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指於商品或勞務本身價額之外,向買方另外收取的附加費用,例如服務費、運費、包裝費、手續費、刊登費、成交費等。
Q6什麼是稅上稅?
依本條第二項,菸酒稅、貨物稅、菸品健康福利捐已內含於貨物成本,課營業稅時是對「含稅價」課,形成稅基堆疊的「稅上稅」結構。
Q7什麼是代收代付?
營業人受委任代為向第三人支付款項。要不併入銷售額須同時具備:委任關係明確、無賺取價差、開立第三人原始收據三要件。
Q8服務費 10% 怎麼開發票?
服務費全額併入銷售額計算 5% 營業稅。例如餐點 500 元 + 服務費 50 元 = 銷售額 550 元,營業稅 27.5 元,發票總額 577.5 元(實務上採整數進位或四捨五入)。
Q9賣含菸酒稅的啤酒銷售額怎麼算?
依第二項,先把菸酒稅加進裸價再課 5%。例如裸價 30 元+菸酒稅 30 元=銷售額 60 元,營業稅 3 元,發票開 63 元。
Q10怎麼證明屬於合規代收代付?
準備三份文件:書面委任協議、無賺取價差的帳務證明(如收支對沖紀錄)、第三人開給委任人的原始收據或發票。
Q11漏報服務費怎麼補救?
主動補申報並繳清稅款及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1條免罰或減罰;被查獲後再補報,罰鍰可達所漏稅額1至10倍。
Q12本條 vs 第17條時價認定差在哪?
本條是「實際收取金額」的擴張定義,第17條是「不合常規收費」時稽徵機關依時價調整的反避稅機制。一個是基準,一個是補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value | note |
|---|---|---|
| 本條(營業稅銷售額) | 全部代價+價外費用,含貨物稅、菸酒稅 | 稅基擴張型,堵拆分規避 |
| 所得稅法銷售收入 | 通常以發票金額認定,扣除銷項稅額 | 二稅算法不同,會計需分開記錄 |
| 代收代付(合規) | 不併入銷售額 | 需符合三要件:委任、無價差、原始收據 |
| 代收代付(不合規) | 全額併入銷售額 | 稽徵機關查核時舉證責任在納稅人 |
value
- 本條(營業稅銷售額)
- 全部代價+價外費用,含貨物稅、菸酒稅
- 所得稅法銷售收入
- 通常以發票金額認定,扣除銷項稅額
- 代收代付(合規)
- 不併入銷售額
- 代收代付(不合規)
- 全額併入銷售額
note
- 本條(營業稅銷售額)
- 稅基擴張型,堵拆分規避
- 所得稅法銷售收入
- 二稅算法不同,會計需分開記錄
- 代收代付(合規)
- 需符合三要件:委任、無價差、原始收據
- 代收代付(不合規)
- 稽徵機關查核時舉證責任在納稅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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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0 版
(0310620 全文修正)
營業商號不依規定設置帳簿,或不將帳簿送請徵收機關登記蓋戳者,除責令補行辦理外,並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0350323 全文修正)
營業商號不依規定設置帳簿或不將帳簿送請徵收機關登記蓋戳者,除責令補行辦理外,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0360424 全文修正)
納稅義務人對於前條之復查決定如仍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 經訴願決定之稅額,應予退稅或補稅。
(0390523 全文修正)
應納營業稅之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營業稅徵收機關應逕行決定其營業額。 一、不依規定限期申報營業額者。 二、未設立帳簿或隱匿帳簿或帳簿為虛偽之記載者。 三、不依第九條之規定請領註銷或換發調查證者。
(0441216 全文修正)
應納營業稅之營業人,對營業稅課稅通知書如有不服,應於前條限期內,照稅額先繳三分之二,申請主管稽徵機關復查,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接到申請後十五日內復查,報請縣市政府決定。 前項復查決定營業人,如仍不服,將稅款補足後,得依法訴願。 復查決定或訴願決定後,凡應退稅或補稅者,應即分別退補。
(0541224 全文修正)
帳簿中之人名帳戶,應載明其自然人,法人或營利事業之真實本名,並應在分戶帳內註明其地址。
(0690527 全文修正)
各省(市)徵收營業稅,應就其轄境內營利事業之營業額,依本法分類計徵標的表之規定課徵之。但營利事業分支機構設於他省(市)者,由所在地稽徵機關就分支機構之營業額課徵營業稅。 營利事業之分支機構,業經其所在地稽徵機關課徵營業稅者,其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不得重複計算課稅。
(0741105 全文修正)
第十四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 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之貨物,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額在內。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第一項規定銷售額之計算內容。凡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一切代價,均應計算於銷售額內。但本次銷售應徵之營業稅,原係按未課營業稅之銷售額計算,故不應包括在銷售額內。 三、貨物稅係構成貨物成本及價格之一部分,故應包括在銷售額內,爰於本條第二項明文予以規定。
(0860415 修正)
第十四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 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額或菸酒稅額在內。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配合菸酒專賣改制及入關談判,原課徵公賣利益之菸酒產品未來將改課菸酒稅,菸酒稅係屬菸酒產品銷售價格之一部分,自應併計為營業稅之課稅基礎,爰修正第二項予以納入。
(1000110 修正)
第十四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 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額、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在內。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按營業人銷售菸酒時,向買受人收取之金額包含菸品健康福利捐在內者,依第一項規定,應併計為營業稅稅基,第二項爰配合增列菸品健康福利捐並作文字修正。
- 第十四條條文
- 營業稅名詞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4 條條文
營業商號不依規定設置帳簿,或不將帳簿送請徵收機關登記蓋戳者,除責令補行辦理外,並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營業商號不依規定設置帳簿或不將帳簿送請徵收機關登記蓋戳者,除責令補行辦理外,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對於前條之復查決定如仍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 經訴願決定之稅額,應予退稅或補稅。
應納營業稅之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營業稅徵收機關應逕行決定其營業額。 一、不依規定限期申報營業額者。 二、未設立帳簿或隱匿帳簿或帳簿為虛偽之記載者。 三、不依第九條之規定請領註銷或換發調查證者。
應納營業稅之營業人,對營業稅課稅通知書如有不服,應於前條限期內,照稅額先繳三分之二,申請主管稽徵機關復查,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接到申請後十五日內復查,報請縣市政府決定。 前項復查決定營業人,如仍不服,將稅款補足後,得依法訴願。 復查決定或訴願決定後,凡應退稅或補稅者,應即分別退補。
帳簿中之人名帳戶,應載明其自然人,法人或營利事業之真實本名,並應在分戶帳內註明其地址。
各省(市)徵收營業稅,應就其轄境內營利事業之營業額,依本法分類計徵標的表之規定課徵之。但營利事業分支機構設於他省(市)者,由所在地稽徵機關就分支機構之營業額課徵營業稅。 營利事業之分支機構,業經其所在地稽徵機關課徵營業稅者,其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不得重複計算課稅。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第一項規定銷售額之計算內容。凡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一切代價,均應計算於銷售額內。但本次銷售應徵之營業稅,原係按未課營業稅之銷售額計算,故不應包括在銷售額內。 三、貨物稅係構成貨物成本及價格之一部分,故應包括在銷售額內,爰於本條第二項明文予以規定。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配合菸酒專賣改制及入關談判,原課徵公賣利益之菸酒產品未來將改課菸酒稅,菸酒稅係屬菸酒產品銷售價格之一部分,自應併計為營業稅之課稅基礎,爰修正第二項予以納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按營業人銷售菸酒時,向買受人收取之金額包含菸品健康福利捐在內者,依第一項規定,應併計為營業稅稅基,第二項爰配合增列菸品健康福利捐並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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