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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7 條(銷售額之計算(二))

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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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業稅法第 17 條規定,銷售價格較時價顯著偏低且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銷售額。

Q · 用超低價賣東西給自己人,稅務上會出事嗎?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7 條,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的價格若顯著低於市場時價,且提不出正當理由(如清倉、瑕疵、書面化員工福利制度),主管稽徵機關可直接按時價重新認定銷售額並補徵營業稅。民事交易效力不受影響,但稅法上會被當作收了時價那個數字。

白話解讀

法律不怕你做生意賺錢,它怕的是你用假交易逃稅。設想一個老闆把公司一台市價 80 萬的貨車用 1 萬元賣給自己的兒子,帳面上公司少收 79 萬,營業稅跟著少繳 3.95 萬,整個稅制如果不能處理這種操作就會千瘡百孔。本條就是那道攔截網。它讓稽徵機關有一把尺:當你銷售價格比時價「顯著偏低」而且提不出正當理由時,稽徵機關可以直接用時價重新認定你的銷售額。關鍵字有兩個:「顯著偏低」不是小差異,通常要到市價的 7 折以下才會被認定;「無正當理由」是對你不利的舉證推定,你必須證明你有合理原因(清倉、瑕疵、關係人合理折扣、促銷活動),你不能只說「我就想這樣賣」。這條是反避稅條款中威力最大的一條,不是因為它罰得重,是因為它把「舉證責任」這個武器直接交到稽徵機關手上。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7 條為反避稅性質之核定權條款。當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格較市場時價顯著偏低,且未提出可信賴之正當理由時,稽徵機關得直接依時價認定銷售額,重新計算營業稅,藉以防杜利用低價銷售脫產或避稅之行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用市價 7 折賣給好朋友,會被認定為顯著偏低嗎?

單一筆 7 折不一定會被查,但「顯著偏低」沒有固定百分比門檻。實務上低於市價 7 折已經在灰色地帶,低於 5 折進入高風險區。判斷還要看你有沒有正當理由(清倉、瑕疵、長期配合)。內行人提示:打折沒問題,但要有「制度化」的痕跡。公告促銷期間、會員分級折扣表、清倉活動網頁、書面合約,這些文件比你事後的解釋有效百倍。對陌生的稽徵機關來說,文件才是語言。

Q2我用成本價賣給員工當福利,算顯著偏低嗎?

員工福利折扣在合理範圍內通常被接受為正當理由,但要注意兩件事:第一,折扣要有制度(員工購物辦法、全員一致標準),不能只給特定人。第二,給特定員工超低優惠可能被解讀為「非薪資性報酬」,除了本條問題,還會牽動綜合所得稅。內行人提示:員工優惠最好寫進員工手冊或內部辦法,並定期檢視市場行情。沒有書面制度的臨時優惠,稽徵機關翻臉比誰都快。

Q3營業稅法第 17 條時價認定是什麼?

反避稅核心條款,當銷售價格顯著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稽徵機關得直接依市場時價重新認定銷售額。

Q4什麼叫顯著偏低?低於市價多少算?

沒有固定百分比門檻,實務上低於市價 7 折進入灰色地帶,5 折以下高風險,須個案綜合判斷。

Q5正當理由有哪些可以主張?

清倉、瑕疵、過季商品、有制度的員工福利、長期客戶累積折扣、公開促銷活動,均須有書面文件佐證。

Q6主管稽徵機關是誰?權限多大?

各地區國稅局(隸屬財政部),有權直接依時價核定銷售額並補稅,無須先取得納稅人同意。

Q7時價認定後怎麼補稅?流程多久?

稽徵機關核定後寄送補繳通知書,限期 30 日內繳納,逾期加徵滯納金;可同時申請復查救濟。

Q8怎麼證明銷售有正當理由?

備齊書面文件:員工購物辦法、清倉公告、庫存報表、長期合約折讓條款、會員分級表、產業比較報價。

Q9被認定後補繳金額怎麼算?

(時價 − 申報銷售額)× 5% 營業稅率 + 滯納金 + 法定利息,嚴重者可能合併處 5% 至 50% 漏稅罰。

Q10不服核定怎麼救濟?

30 日內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法 §35),不服可訴願→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Q11營業稅 §17 vs 所得稅法 §43-1 哪個適用?

§17 規範營業稅銷售額(不限關係人),§43-1 規範所得稅關係人移轉訂價(限關係人),兩者可同案併行。

Q12關係人交易 vs 一般低價交易差在哪?

兩者本條均適用,但關係人交易被查機率高出數倍,舉證強度要求更高,需提供獨立交易比較分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vat_17income_tax_43tax_collection_12
規範對象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營利事業關係人不合常規交易之所得實質課稅原則的上位通則
啟動門檻顯著偏低且無正當理由關係人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形式與實質不符之經濟實質
適用主體所有營業人(不限關係人)限關係企業 / 關係人全稅目通用
稽徵機關權力依時價認定銷售額報經財政部核准後調整所得依實質經濟事實認定
舉證責任啟動後翻轉至納稅人稽徵機關初步舉證 + 納稅人說明稽徵機關主導 + 納稅人協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消費税法第28条 + 同法施行令第45条第2項(特殊関係者間の低額譲渡)
🇰🇷 韓國부가가치세법 제29조 제3항(시가에 의한 과세표준)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2025年施行)配套關於低價或無償行為視同銷售之規定 + 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五條(核定徵收)
🇩🇪 德國§ 10 Abs. 5 UStG(Mindestbemessungsgrundlage bei verbundenen Personen und nicht steuerbaren Zwecken)
🇫🇷 法國Article 266-1-A CGI(Base d'imposition à la TVA en cas de prix anormalement bas entre parties liées)
🇺🇸 美國聯邦無 VAT;類似法理見 IRC § 482(Transfer Pricing arm's length rule)與各州 Sales Tax 之 Fair Market Value 核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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