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8 條(銷售額之計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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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其銷售額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海運事業: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載旅客出境或承運貨物出口之全部票價或運費。 二、空運事業: (一)客運: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載旅客至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間之票價。 (二)貨運: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運貨物出口之全程運費。但承運貨物出口之國際空運事業,如因航線限制等原因,在航程中途將承運之貨物改由其他國際空運事業之航空器轉載者,按承運貨物出口國際空運事業實際承運之航程運費計算。
- 2.前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由財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業稅法第 18 條規定國際運輸銷售額計算:海運按全程票價或運費、空運客運按至境外第一站票價、空運貨運按全程運費,是零稅率的計稅基礎。
Q · 國際機票或國際貨運的營業稅銷售額怎麼算?
海運算全程、空運客運算到境外第一站、空運貨運算全程運費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8 條,國際運輸銷售額依運輸類型分三種計算:海運按全部票價或運費;空運客運只算到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之間的票價(具體站點由財政部公告);空運貨運按全程運費,但中途轉由其他國際空運事業承載者,僅按實際承運航段計算。三種計算方式直接決定零稅率適用範圍與業者進項退稅金額。
白話解讀
一張從台北飛東京的機票,票價裡沒有 5% 營業稅。一張從高雄飛台北的機票,有。很多人這輩子買了幾十張機票都沒注意過這個差別。這條就是那個差別的法源。國際運輸事業(海運、空運)的載客載貨出境服務屬於「零稅率」項目(依第 7 條),零稅率不等於免稅,零稅率是「課 0%」,意思是業者在前端的進項稅額可以全額退還。但要套用零稅率,銷售額的計算範圍必須先定清楚:海運是全部票價或運費;空運客運只算到「境外第一站」(例如從台灣飛歐洲,境外第一站可能是香港或新加坡之前的那一段計算到你的票價裡);空運貨運算全程運費,但中途改由其他航空公司轉載的話只算實際承運的那段。這條不是給乘客看的,是給航空、海運、旅行社、貨運代理的精準規則。但如果你理解它,你看每一張國際機票、每一張海運提單的票價結構都會不一樣。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8 條為國際運輸事業銷售額計算的特別規定,依運輸類型分海運(全部票價或運費)、空運客運(至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票價)、空運貨運(全程運費,含轉運分段規則)三類,是國際運輸適用零稅率(第 7 條第 5 款)的計稅基礎。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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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買國際機票為什麼收據上沒看到 5% 營業稅?
因為國際運輸(含國際客運機票)適用零稅率(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1 款),零稅率是稅率 0% 不是免稅。對業者而言,銷售收入課 0% 但進項稅額可以退還,整體稅負對零。對消費者而言,票價裡沒有隱含營業稅。國內段機票(例如松山—馬公)是應稅 5%,所以同一張票如果有國內轉國際段,兩段稅務待遇完全不同,帳單上會拆開列。
Q2我公司請空運公司運貨到美國,發票怎麼開才對?
依本條第二款第二目,貨運銷售額是全程運費(承運至美國的全段運費)。空運公司應以該全程運費為銷售額,適用零稅率開立發票。如果中途改由其他空運公司接手,只計算該空運公司實際承運的航段。簽運送合約時把單一承運和多段轉運的責任切清楚,避免日後稅務爭議。出口廠商收到開錯稅率的發票時,主動要求修正,會連動進項扣抵。
Q3營業稅法第 18 條是什麼?
規範國際運輸事業載運客貨出境之銷售額計算規則,分海運、空運客運、空運貨運三類,是國際運輸零稅率的計稅基礎。
Q4什麼是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
空運客運計算銷售額時的截止點,由財政部依本條第二項公告,每張國際機票的銷售額認定範圍以該站為界。
Q5什麼是國際運輸零稅率?
依第 7 條第 5 款,國際運輸服務適用稅率 0%,業者銷售收入課零稅但進項稅額可全額退還,與免稅實質不同。
Q6什麼是實際承運航段?
空運貨運轉運時各承運業者銷售額認列基礎,按該業者實際運送的航程運費計算,依本條第二款第二目但書規定。
Q7國際機票的銷售額怎麼算?
依本條第二款第一目,按自中華民國境內承載旅客至境外第一站間之票價計算,境外第一站清單以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
Q8跨境貨運運費發票怎麼開?
依運輸類型分別計算銷售額後,依第 7 條第 5 款適用零稅率開立發票;空運貨運若有轉運須按實際承運航段拆分。
Q9國際運輸零稅率退稅怎麼申請?
於申報營業稅當期,依本條算定銷售額並適用第 7 條零稅率,依第 39 條提示完整航運證明(電子票、提單、轉運合約)申請進項退還。
Q10轉運貨物的銷售額怎麼分?
依本條第二款第二目但書,原承運業者只算實際承運航段運費,後段轉運業者各自依其承運段計算銷售額,合約結構是分配關鍵。
Q11零稅率 vs 免稅哪個對業者有利?
零稅率有利。零稅率課 0% 且進項可退稅,業者實際稅負為零;免稅雖不課稅但進項不可扣抵,業者要吸收進項稅成本。
Q12空運客運 vs 空運貨運計算差在哪?
客運只算到境外第一站之票價,貨運算全程運費。客運受財政部公告境外第一站限制,貨運則受轉運合約結構影響。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8 版
(0310620 全文修正)
營業商號意圖逃稅而偽造帳簿或虛偽填報營業總收入額或營業資本額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五倍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0350323 全文修正)
營業商號意圖逃稅,而偽帳簿或虛偽填報營業總收入額或營業資本額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五倍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0360424 全文修正)
公司商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補行換領調查證外,並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一、不依規定請領營業稅調查證者。 二、依法應免營業稅之商號,而不請領免稅調查證者。 三、原申報事項有變更,不呈報換領調查證者。 四、營業稅調查證遺失或損壞,不是請補發者。 五、歇業轉頂之營業,不申請註銷營業稅調查證者。 六、將營業稅調查證轉賣讓與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逾期仍不遵照前項規定辦理者,連犯連罰。
(0390523 全文修正)
應納營業稅之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以一百元以下之罰鍰。 一、不依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申請註銷或換發調查證者。 二、將調查證讓於他人使用者。 三、不依規定限期申報營業額者。 四、不依規定開立發貨票者。 五、拒絕檢查帳簿票據者。 六、拒絕接收營業稅通知書者。 免納營業稅之營業人不依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請領免稅調查證,或有前項第一、二兩款情形者,其處罰亦同。
(0441216 全文修正)
應納營業稅之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逕行決定其營業額: 一、不依規定限期申報營業額者。 二、未設立賬簿,或設立賬簿而不記載,或隱匿賬簿,或賬簿為虛偽之記載者。 三、不依第十一條之規定,請領註銷或換發調查證者。 四、不依第十二條之規定,將賬簿送請主管稽徵機關登記蓋章者。 五、漏開發貨票或統一發票經查獲者。
(0541224 全文修正)
應納營業稅之營業人發生營業行為時,應開立發貨票,交付買受人,並將發貨票存根及其他有關單據一併保存,以備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營業人所使用之發貨票,得由各省(市)政府統一印製,發售營業人使用,並訂定使用實施辦法公布施行,並報財政部備查。 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平均營業額未達政府規定標準者,得免用統一發票掣發普通收據。
(0690527 全文修正)
稽徵機關為前條查定時,應依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營利事業應納之稅級,每半年查定一次。 二、稽徵機關設查定委員會,負責辦理稅級查定事宜。
(0741105 全文修正)
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其銷售額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海運事業: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載旅客出境或承運貨物出口之全部票價或運費。 二、空運事業: (一)客運: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載旅客至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間之票價。 (二)貨運: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運貨物出口之全程運費。但承運貨物出口之國際空運事業,如因航線限制等原因,在航程中途將承運之貨物改由其他國際空運事業之航空器轉載者,按承運貨物出口國際空運事業實際承運之航程運費計算。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係將原條文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營業商號意圖逃稅而偽造帳簿或虛偽填報營業總收入額或營業資本額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五倍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營業商號意圖逃稅,而偽帳簿或虛偽填報營業總收入額或營業資本額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五倍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公司商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補行換領調查證外,並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一、不依規定請領營業稅調查證者。 二、依法應免營業稅之商號,而不請領免稅調查證者。 三、原申報事項有變更,不呈報換領調查證者。 四、營業稅調查證遺失或損壞,不是請補發者。 五、歇業轉頂之營業,不申請註銷營業稅調查證者。 六、將營業稅調查證轉賣讓與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逾期仍不遵照前項規定辦理者,連犯連罰。
應納營業稅之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以一百元以下之罰鍰。 一、不依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申請註銷或換發調查證者。 二、將調查證讓於他人使用者。 三、不依規定限期申報營業額者。 四、不依規定開立發貨票者。 五、拒絕檢查帳簿票據者。 六、拒絕接收營業稅通知書者。 免納營業稅之營業人不依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請領免稅調查證,或有前項第一、二兩款情形者,其處罰亦同。
應納營業稅之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逕行決定其營業額: 一、不依規定限期申報營業額者。 二、未設立賬簿,或設立賬簿而不記載,或隱匿賬簿,或賬簿為虛偽之記載者。 三、不依第十一條之規定,請領註銷或換發調查證者。 四、不依第十二條之規定,將賬簿送請主管稽徵機關登記蓋章者。 五、漏開發貨票或統一發票經查獲者。
應納營業稅之營業人發生營業行為時,應開立發貨票,交付買受人,並將發貨票存根及其他有關單據一併保存,以備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營業人所使用之發貨票,得由各省(市)政府統一印製,發售營業人使用,並訂定使用實施辦法公布施行,並報財政部備查。 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平均營業額未達政府規定標準者,得免用統一發票掣發普通收據。
稽徵機關為前條查定時,應依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營利事業應納之稅級,每半年查定一次。 二、稽徵機關設查定委員會,負責辦理稅級查定事宜。
本條係將原條文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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