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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9 條(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2.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3.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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