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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33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時其憑證之種類及應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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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 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二、有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四項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業稅法第 33 條規定,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須持載明名稱、地址、統編及營業稅額的合格憑證,分三聯式統一發票、自行開立發票與財政部核定憑證三款。

Q · 拿到發票就能抵營業稅嗎?

不一定。必須是載有營業稅額、且統編正確的合格憑證才能抵

依營業稅法第 33 條,進項稅額要扣抵銷項稅額,憑證必須符合三款之一:第一款是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取得的「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即三聯式發票);第二款是視為銷售時自行開立的統一發票;第三款是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的其他憑證(如水電、電信、通行費收據)。且憑證必須載明買受人名稱、地址與統一編號,二聯式發票一張都不能抵。

白話解讀

你每個月繳的營業稅,不是你賣了多少的 5%,而是「你賣出減去你買進」的差額乘上 5%。中間的差可能是幾萬、幾十萬甚至幾百萬。而把「你買進」的部分扣掉的唯一方法,就是握有這條法律規定的合格憑證:載有營業稅額、統編、名稱、地址的三聯式統一發票,自行開立的視為銷售發票,以及財政部核定的其他憑證(水電、通行費、電信費收據)。三款,缺一不可,錯一不可。少一張憑證、統編打錯一碼、地址漏幾個字、沒印營業稅額欄位,都等於你多繳了那筆金額 5% 的稅。多數小老闆創業第一年不懂這件事,等稅務局查帳時才發現自己過去兩年多繳了幾十萬。這條看起來在講「憑證格式」,其實在講「你口袋裡真正剩多少錢」。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3 條規範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時,所必須持有的合格憑證種類與應記載事項。憑證須載明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並分三款: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載有營業稅額統一發票、視為銷售時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以及財政部核定之其他載有營業稅額憑證。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二聯式發票真的完全不能抵進項嗎?

真的完全不能。本條第一款明文要求「載有營業稅額」的統一發票,二聯式發票(超商、小吃店、路邊攤給的收銀機聯)沒有把 5% 營業稅額單獨列出來,依法就不構成進項憑證。即使金額再大、用途再正當,一張都抵不了。內行人提示:結帳前主動跟店家說「要打統編」,幾乎所有連鎖店都會自動切換成三聯式電子發票,這個動作只花三秒,卻決定這筆支出能不能省下 5% 的稅。

Q2水電費、電信費、過路費算不算進項憑證?

全部都算,依本條第三款由財政部核定。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電信業者、高公局通行費電子繳費證明、特定停車場收據,都是合法進項憑證,可以扣抵銷項稅額。內行人提示:租辦公室時一定要把水電、電信戶名變更為公司名義,否則抬頭不對會被剔除,是中小企業最常見也最冤的漏洞。

Q3發票上公司統編打錯一碼,還有救嗎?

看時機。電子發票在開立當期(2 個月內)可以請對方作廢重開,跨期就救不了;紙本統一發票也類似。實務上稅務局對「明顯筆誤」有小幅裁量但極不穩定,不能賭。內行人提示:每月結帳前用 Excel 一次比對當月所有進項發票的統編欄,發現異常立刻聯絡對方作廢重開,比被查帳剔除後才處理容易十倍。

Q4二聯式發票可以抵營業稅嗎?

不行。二聯式未單獨列出營業稅額,依第 33 條第一款不構成進項憑證,金額再大一張都不能抵。

Q5營業稅法第 33 條的三款憑證差在哪?

第一款是購買取得的三聯式發票、第二款是視為銷售時自開的發票、第三款是財政部核定的其他憑證如水電費收據。

Q6什麼是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稅是賣出稅額(銷項)減買進稅額(進項)的差額,扣掉買進的唯一方法就是持有本條的合格憑證。

Q7財政部核定的其他憑證有哪些?

水電費、電信費、高速公路通行費、特定停車場收據等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由財政部核定為合格進項憑證。

Q8怎麼確保進項憑證一定能抵?

結帳前說要打統編 → 確認開三聯式 → 核對名稱地址統編 → 確認有營業稅額欄 → 保存正本 5 年。

Q9發票統編打錯怎麼補救?

當期(2 個月內)電子發票可請對方作廢重開,跨期幾乎無法救濟,務必當月結帳前比對。

Q10進項憑證要保存多久?

依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帳簿憑證應保存 5 年,核課期間一般 5 年、有漏報為 7 年。

Q11進項被剔除補稅,怎麼證明憑證合格?

提出正本或電子發票底聯、確認三款要件、必要時主張財政部核定函釋,30 日內申請復查。

Q12三聯式 vs 二聯式發票,扣抵差在哪?

三聯式單獨列營業稅額可抵;二聯式(收銀機聯)未列稅額,依法一張都不能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can_creditkey_requirement
三聯式統一發票可扣抵載有營業稅額、買受人統編,第 33 條第一款
二聯式統一發票不可扣抵未單獨列出營業稅額,不構成進項憑證
自行開立統一發票(視為銷售)可扣抵第 33 條第二款,載有營業稅額
水電/電信/通行費收據可扣抵第 33 條第三款財政部核定,戶名須為公司
收據影本/手寫補填統編不可扣抵非正本、未由系統作廢重開,無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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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聯式統一發票
可扣抵
二聯式統一發票
不可扣抵
自行開立統一發票(視為銷售)
可扣抵
水電/電信/通行費收據
可扣抵
收據影本/手寫補填統編
不可扣抵

key_requirement

三聯式統一發票
載有營業稅額、買受人統編,第 33 條第一款
二聯式統一發票
未單獨列出營業稅額,不構成進項憑證
自行開立統一發票(視為銷售)
第 33 條第二款,載有營業稅額
水電/電信/通行費收據
第 33 條第三款財政部核定,戶名須為公司
收據影本/手寫補填統編
非正本、未由系統作廢重開,無效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消費税法 第30条(仕入税額控除)+ 適格請求書(インボイス制度)
韓國부가가치세법 제38조(매입세액공제)
中國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8条至第9条(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
德國UStG § 15(Vorsteuerabzug)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icle 271(déduction de la TVA)+ article 289(facture)
美國美國採零售銷售稅(sales tax),無加值型營業稅(VAT),無進項扣抵之對應制度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541224 全文修正)

凡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後,應予退還之溢繳稅款,稽徵機關應自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稅額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公庫支票,送達納稅義務人。並自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收入退還書或公庫支票填發之日止,按退稅額依當地銀錢業通行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凡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後應補徵之稅款,稽徵機關應自該項稅款原通知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徵稅款繳款書之日止,按補徵稅額依當地銀錢業通行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本法所稱確定,係指左列各種情形:   一、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   二、經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逾規定期限未提起訴願者。   三、經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逾規定期限未提起再訴願者。   四、經再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逾規定期限未提起行政訴訟者。   五、經行政訴訟判決者。

(0690527 全文修正)

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但停業期限屆滿後,該受處分之營利事業,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   前項停止營業之處分,由警察機關協助執行,並於執行前通知營利事業之主管機關。

(0741105 全文修正)

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   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二、有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四項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規定營業人申請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時,應其有之憑證,其要點如次:    (一)第一款規定購買貨物或勞務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可作為扣抵憑證。    (二)第二款規定營業人以其供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轉供自用時,所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可作為扣抵憑證。    (三)第三款規定前二款以外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憑證,如電力公司之收據,授權財政部核定,以應需要。

(0541224 全文修正)

凡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後,應予退還之溢繳稅款,稽徵機關應自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稅額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公庫支票,送達納稅義務人。並自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收入退還書或公庫支票填發之日止,按退稅額依當地銀錢業通行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凡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後應補徵之稅款,稽徵機關應自該項稅款原通知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徵稅款繳款書之日止,按補徵稅額依當地銀錢業通行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本法所稱確定,係指左列各種情形:   一、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   二、經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逾規定期限未提起訴願者。   三、經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逾規定期限未提起再訴願者。   四、經再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逾規定期限未提起行政訴訟者。   五、經行政訴訟判決者。

(0690527 全文修正)

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但停業期限屆滿後,該受處分之營利事業,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   前項停止營業之處分,由警察機關協助執行,並於執行前通知營利事業之主管機關。

(074110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規定營業人申請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時,應其有之憑證,其要點如次:    (一)第一款規定購買貨物或勞務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可作為扣抵憑證。    (二)第二款規定營業人以其供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轉供自用時,所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可作為扣抵憑證。    (三)第三款規定前二款以外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憑證,如電力公司之收據,授權財政部核定,以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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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3 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 一、購買貨物或勞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