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3 條(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時其憑證之種類及應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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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 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二、有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四項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業稅法第 33 條規定,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須持載明名稱、地址、統編及營業稅額的合格憑證,分三聯式統一發票、自行開立發票與財政部核定憑證三款。
Q · 拿到發票就能抵營業稅嗎?
不一定。必須是載有營業稅額、且統編正確的合格憑證才能抵
依營業稅法第 33 條,進項稅額要扣抵銷項稅額,憑證必須符合三款之一:第一款是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取得的「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即三聯式發票);第二款是視為銷售時自行開立的統一發票;第三款是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的其他憑證(如水電、電信、通行費收據)。且憑證必須載明買受人名稱、地址與統一編號,二聯式發票一張都不能抵。
白話解讀
你每個月繳的營業稅,不是你賣了多少的 5%,而是「你賣出減去你買進」的差額乘上 5%。中間的差可能是幾萬、幾十萬甚至幾百萬。而把「你買進」的部分扣掉的唯一方法,就是握有這條法律規定的合格憑證:載有營業稅額、統編、名稱、地址的三聯式統一發票,自行開立的視為銷售發票,以及財政部核定的其他憑證(水電、通行費、電信費收據)。三款,缺一不可,錯一不可。少一張憑證、統編打錯一碼、地址漏幾個字、沒印營業稅額欄位,都等於你多繳了那筆金額 5% 的稅。多數小老闆創業第一年不懂這件事,等稅務局查帳時才發現自己過去兩年多繳了幾十萬。這條看起來在講「憑證格式」,其實在講「你口袋裡真正剩多少錢」。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3 條規範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時,所必須持有的合格憑證種類與應記載事項。憑證須載明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並分三款: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載有營業稅額統一發票、視為銷售時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以及財政部核定之其他載有營業稅額憑證。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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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二聯式發票真的完全不能抵進項嗎?
真的完全不能。本條第一款明文要求「載有營業稅額」的統一發票,二聯式發票(超商、小吃店、路邊攤給的收銀機聯)沒有把 5% 營業稅額單獨列出來,依法就不構成進項憑證。即使金額再大、用途再正當,一張都抵不了。內行人提示:結帳前主動跟店家說「要打統編」,幾乎所有連鎖店都會自動切換成三聯式電子發票,這個動作只花三秒,卻決定這筆支出能不能省下 5% 的稅。
Q2水電費、電信費、過路費算不算進項憑證?
全部都算,依本條第三款由財政部核定。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電信業者、高公局通行費電子繳費證明、特定停車場收據,都是合法進項憑證,可以扣抵銷項稅額。內行人提示:租辦公室時一定要把水電、電信戶名變更為公司名義,否則抬頭不對會被剔除,是中小企業最常見也最冤的漏洞。
Q3發票上公司統編打錯一碼,還有救嗎?
看時機。電子發票在開立當期(2 個月內)可以請對方作廢重開,跨期就救不了;紙本統一發票也類似。實務上稅務局對「明顯筆誤」有小幅裁量但極不穩定,不能賭。內行人提示:每月結帳前用 Excel 一次比對當月所有進項發票的統編欄,發現異常立刻聯絡對方作廢重開,比被查帳剔除後才處理容易十倍。
Q4二聯式發票可以抵營業稅嗎?
不行。二聯式未單獨列出營業稅額,依第 33 條第一款不構成進項憑證,金額再大一張都不能抵。
Q5營業稅法第 33 條的三款憑證差在哪?
第一款是購買取得的三聯式發票、第二款是視為銷售時自開的發票、第三款是財政部核定的其他憑證如水電費收據。
Q6什麼是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稅是賣出稅額(銷項)減買進稅額(進項)的差額,扣掉買進的唯一方法就是持有本條的合格憑證。
Q7財政部核定的其他憑證有哪些?
水電費、電信費、高速公路通行費、特定停車場收據等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由財政部核定為合格進項憑證。
Q8怎麼確保進項憑證一定能抵?
結帳前說要打統編 → 確認開三聯式 → 核對名稱地址統編 → 確認有營業稅額欄 → 保存正本 5 年。
Q9發票統編打錯怎麼補救?
當期(2 個月內)電子發票可請對方作廢重開,跨期幾乎無法救濟,務必當月結帳前比對。
Q10進項憑證要保存多久?
依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帳簿憑證應保存 5 年,核課期間一般 5 年、有漏報為 7 年。
Q11進項被剔除補稅,怎麼證明憑證合格?
提出正本或電子發票底聯、確認三款要件、必要時主張財政部核定函釋,30 日內申請復查。
Q12三聯式 vs 二聯式發票,扣抵差在哪?
三聯式單獨列營業稅額可抵;二聯式(收銀機聯)未列稅額,依法一張都不能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can_credit | key_requirement |
|---|---|---|
| 三聯式統一發票 | 可扣抵 | 載有營業稅額、買受人統編,第 33 條第一款 |
| 二聯式統一發票 | 不可扣抵 | 未單獨列出營業稅額,不構成進項憑證 |
| 自行開立統一發票(視為銷售) | 可扣抵 | 第 33 條第二款,載有營業稅額 |
| 水電/電信/通行費收據 | 可扣抵 | 第 33 條第三款財政部核定,戶名須為公司 |
| 收據影本/手寫補填統編 | 不可扣抵 | 非正本、未由系統作廢重開,無效力 |
can_credit
- 三聯式統一發票
- 可扣抵
- 二聯式統一發票
- 不可扣抵
- 自行開立統一發票(視為銷售)
- 可扣抵
- 水電/電信/通行費收據
- 可扣抵
- 收據影本/手寫補填統編
- 不可扣抵
key_requirement
- 三聯式統一發票
- 載有營業稅額、買受人統編,第 33 條第一款
- 二聯式統一發票
- 未單獨列出營業稅額,不構成進項憑證
- 自行開立統一發票(視為銷售)
- 第 33 條第二款,載有營業稅額
- 水電/電信/通行費收據
- 第 33 條第三款財政部核定,戶名須為公司
- 收據影本/手寫補填統編
- 非正本、未由系統作廢重開,無效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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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541224 全文修正)
凡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後,應予退還之溢繳稅款,稽徵機關應自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稅額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公庫支票,送達納稅義務人。並自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收入退還書或公庫支票填發之日止,按退稅額依當地銀錢業通行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凡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後應補徵之稅款,稽徵機關應自該項稅款原通知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徵稅款繳款書之日止,按補徵稅額依當地銀錢業通行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本法所稱確定,係指左列各種情形: 一、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 二、經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逾規定期限未提起訴願者。 三、經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逾規定期限未提起再訴願者。 四、經再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逾規定期限未提起行政訴訟者。 五、經行政訴訟判決者。
(0690527 全文修正)
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但停業期限屆滿後,該受處分之營利事業,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 前項停止營業之處分,由警察機關協助執行,並於執行前通知營利事業之主管機關。
(0741105 全文修正)
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 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二、有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四項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規定營業人申請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時,應其有之憑證,其要點如次: (一)第一款規定購買貨物或勞務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可作為扣抵憑證。 (二)第二款規定營業人以其供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轉供自用時,所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可作為扣抵憑證。 (三)第三款規定前二款以外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憑證,如電力公司之收據,授權財政部核定,以應需要。
- 進項稅額名詞
- 營業稅名詞
- 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條文
- 核定名詞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 條條文
凡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後,應予退還之溢繳稅款,稽徵機關應自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稅額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公庫支票,送達納稅義務人。並自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收入退還書或公庫支票填發之日止,按退稅額依當地銀錢業通行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凡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後應補徵之稅款,稽徵機關應自該項稅款原通知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徵稅款繳款書之日止,按補徵稅額依當地銀錢業通行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本法所稱確定,係指左列各種情形: 一、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 二、經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逾規定期限未提起訴願者。 三、經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逾規定期限未提起再訴願者。 四、經再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逾規定期限未提起行政訴訟者。 五、經行政訴訟判決者。
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但停業期限屆滿後,該受處分之營利事業,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 前項停止營業之處分,由警察機關協助執行,並於執行前通知營利事業之主管機關。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規定營業人申請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時,應其有之憑證,其要點如次: (一)第一款規定購買貨物或勞務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可作為扣抵憑證。 (二)第二款規定營業人以其供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轉供自用時,所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可作為扣抵憑證。 (三)第三款規定前二款以外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憑證,如電力公司之收據,授權財政部核定,以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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