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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 條(銷售貨物、銷售勞務之意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2.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3.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4.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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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法規是在說明什麼情況下算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果你把貨物賣給別人換取代價,那就是銷售貨物。如果你提供勞務或讓別人使用你的貨物換取代價,那就是銷售勞務。但是如果你是提供專業性勞務或是受僱提供勞務,就不算在內。 接下來列舉了幾種情況,如果你符合其中一種,就算是銷售貨物。第一種是你把自己生產、進口或購買的貨物轉供給其他營業人使用,或是無償移轉給其他人所有。第二種是你解散或停止營業時,把剩下的貨物拿來抵償債務、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第三種是你代表別人購買貨物。第四種是你委託他人代銷貨物。第五種是你銷售代銷貨物。 簡單來說,如果你賣貨物或提供勞務換取代價,就要依照相關法規繳交營業稅。例如,你開了一家餐廳,賣食物給客人換取代價,就要依照相關法規繳交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