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七 章 附則
第 七 章 附則
第 56 條
(刪除)
第 57 條(稅捐等之優先權)
納稅義務人欠繳本法規定之稅款、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及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依法應徵而尚未開徵或在納稅期限屆滿前應納之稅款,均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
第 58 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之訂定)
為防止逃漏、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財政部應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其經費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中提出百分之三,以資支應。
第 59 條(施行細則之擬定及發布)
本法施行細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之。
第 60 條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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