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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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營業稅法第56條已於民國77年刪除,原為新制施行前存貨退稅過渡條款,現行無適用。
Q · 營業稅法第56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民國77年廢止,現行無適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6條已於民國77年刪除。本條原為民國74年營業稅新制上路時的過渡條款,處理舊制轉新制期間存貨已含稅額的退稅問題,退稅期限屆滿後即廢止,屬階段性任務完成的歷史條文,現行法無此規範。
白話解讀
這條是民國74年營業稅新制上路時的過渡條款,處理舊制轉新制期間企業存貨中已含稅額的退稅問題。當時為避免存貨出售時發生重複課稅,授權財政部訂定存貨退稅辦法。民國77年退稅期限屆滿後刪除,屬於階段性任務完成的歷史條文。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6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原始功能為民國74年營業稅新制施行前後的過渡性存貨退稅授權規定,於民國77年退稅期限屆滿後刪除,無現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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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營業稅法第56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為民國74年新制營業稅施行前的存貨退稅過渡條款,77年退稅期限屆滿後廢止。
Q2什麼是存貨退稅過渡條款?
稅制轉換時,為避免存貨已含舊稅在新制下出售時被重複課稅,給予的階段性退稅措施。
Q3想查營業稅法第56條原本的內容怎麼辦?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該法「歷史法規」沿革版本,可看到77年刪除前的條文全文。
Q4條文標「刪除」和整部法廢止差在哪?
「刪除」是該法仍有效、只移除單一條文並保留條號;整部法廢止是全法失效。本條屬前者。
立法沿革 3 版
(0541224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當地銀錢業通行之存款利率,應由省(市)主管稽徵機關於每年度開始前,依該省(市)區內銀錢業通行之存款利率,擬定統一標準,報由財政部核定公布之。
(0741105 全文修正)
營業人於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一日盤存之商品、原料、在製品及製成品等,其成本內所含應退之營業稅、印花稅及貨物稅,留抵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後應納之營業稅;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但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及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營業人於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一日盤存之存貨原含有之營業稅、印花稅及貨物稅,因不能扣抵,為避免存貨出售時發生重複課稅,爰參照外國立法例,授權財政部訂定存貨原含稅額留抵辦法,以抵繳修正施行後應納之營業稅。惟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及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進項稅額原不得扣抵,故其存貨無須退稅,爰以但書排除。
(0770510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係新制營業稅實施前後過渡性措施,玆退稅期限已屆滿,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法所稱當地銀錢業通行之存款利率,應由省(市)主管稽徵機關於每年度開始前,依該省(市)區內銀錢業通行之存款利率,擬定統一標準,報由財政部核定公布之。
一、本條新增。 二、營業人於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一日盤存之存貨原含有之營業稅、印花稅及貨物稅,因不能扣抵,為避免存貨出售時發生重複課稅,爰參照外國立法例,授權財政部訂定存貨原含稅額留抵辦法,以抵繳修正施行後應納之營業稅。惟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及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進項稅額原不得扣抵,故其存貨無須退稅,爰以但書排除。
本條係新制營業稅實施前後過渡性措施,玆退稅期限已屆滿,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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