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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5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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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業稅法第56條已於民國77年刪除,原為新制施行前存貨退稅過渡條款,現行無適用。

Q · 營業稅法第56條還有效嗎?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6條已於民國77年刪除。本條原為民國74年營業稅新制上路時的過渡條款,處理舊制轉新制期間存貨已含稅額的退稅問題,退稅期限屆滿後即廢止,屬階段性任務完成的歷史條文,現行法無此規範。

白話解讀

這條是民國74年營業稅新制上路時的過渡條款,處理舊制轉新制期間企業存貨中已含稅額的退稅問題。當時為避免存貨出售時發生重複課稅,授權財政部訂定存貨退稅辦法。民國77年退稅期限屆滿後刪除,屬於階段性任務完成的歷史條文。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6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原始功能為民國74年營業稅新制施行前後的過渡性存貨退稅授權規定,於民國77年退稅期限屆滿後刪除,無現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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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營業稅法第56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為民國74年新制營業稅施行前的存貨退稅過渡條款,77年退稅期限屆滿後廢止。

Q2什麼是存貨退稅過渡條款?

稅制轉換時,為避免存貨已含舊稅在新制下出售時被重複課稅,給予的階段性退稅措施。

Q3想查營業稅法第56條原本的內容怎麼辦?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該法「歷史法規」沿革版本,可看到77年刪除前的條文全文。

Q4條文標「刪除」和整部法廢止差在哪?

「刪除」是該法仍有效、只移除單一條文並保留條號;整部法廢止是全法失效。本條屬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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