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57 條(稅捐等之優先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納稅義務人欠繳本法規定之稅款、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及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依法應徵而尚未開徵或在納稅期限屆滿前應納之稅款,均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納稅義務人「欠繳本法」規定之稅款、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及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依法應徵而尚未開徵或在納稅期限屆滿前應納之稅款,均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