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55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業稅法第55條已於民國82年刪除,原法院裁定罰鍰程序改由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直接裁處。
Q · 營業稅法第55條現在還有效嗎?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5條已於民國82年刪除,現已無效。原本規範法院收到稽徵機關移送的罰鍰案件後應於15日內裁定的程序,刪除後配合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修正,罰鍰改由稽徵機關直接裁處,不再經由法院裁定。引用本條的舊資料應改引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
白話解讀
這條歷史上規範法院收到稽徵機關移送的罰鍰案件後,應於 15 日內裁定的程序。民國82年配合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修正而刪除,因為罰鍰改由稽徵機關直接裁處,不再經由法院。這個變革反映了行政罰程序的現代化:從司法裁罰回歸行政裁罰。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5條為一已刪除之罰鍰程序條文,原規定法院對稽徵機關移送之營業稅罰鍰案件應於15日內裁定,民國82年刪除後此程序回歸行政裁罰,由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辦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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