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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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營業稅法第55條已於民國82年刪除,原法院裁定罰鍰程序改由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直接裁處。
Q · 營業稅法第55條現在還有效嗎?
無效。本條民國82年已刪除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5條已於民國82年刪除,現已無效。原本規範法院收到稽徵機關移送的罰鍰案件後應於15日內裁定的程序,刪除後配合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修正,罰鍰改由稽徵機關直接裁處,不再經由法院裁定。引用本條的舊資料應改引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
白話解讀
這條歷史上規範法院收到稽徵機關移送的罰鍰案件後,應於 15 日內裁定的程序。民國82年配合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修正而刪除,因為罰鍰改由稽徵機關直接裁處,不再經由法院。這個變革反映了行政罰程序的現代化:從司法裁罰回歸行政裁罰。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5條為一已刪除之罰鍰程序條文,原規定法院對稽徵機關移送之營業稅罰鍰案件應於15日內裁定,民國82年刪除後此程序回歸行政裁罰,由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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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營業稅法第55條現在還有效嗎?
無效。本條已於民國82年刪除,原規範法院收到稽徵機關移送罰鍰案件後15日內裁定之程序,刪除後罰鍰改由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直接裁處。
Q2營業稅法第55條刪除後,罰鍰程序改走哪一條?
改依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由稽徵機關直接裁處罰鍰,不再移送法院裁定。這是行政罰程序由司法裁罰回歸行政裁罰的現代化變革。
Q3為什麼營業稅法第55條會被刪除?
民國82年配合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修正,罰鍰裁處權回歸稽徵機關以提升效率,原本經由法院裁定的程序失去必要性而刪除。
Q4營業稅法第55條是什麼?
一條已於民國82年刪除的罰鍰程序條文,原規範法院對稽徵機關移送之罰鍰案件15日內裁定。
Q5營業稅法第55條原本規定什麼?
法院收到稽徵機關移送的營業稅罰鍰案件後,應於15日內作成裁定的程序。
Q6什麼是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
規範稽徵機關對違反稅法者直接裁處罰鍰的行政程序,是本條刪除後的接手規定。
Q7行政裁罰和司法裁罰差在哪?
行政裁罰由稽徵機關直接科處罰鍰;司法裁罰須經法院裁定。本條刪除即代表此類案件由後者改為前者。
Q8看到舊文件引用營業稅法第55條怎麼辦?
視為失效條文,改參考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及營業稅法現行罰則(第51條以下)。
Q9現在營業稅罰鍰程序怎麼走?
由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直接裁處,不服可循復查、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Q10怎麼確認某條文是否已刪除?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法 LawAll 頁與沿革(LawHistory),刪除條文會標示(刪除)。
Q11罰鍰裁處不服怎麼救濟?
30日內申請復查 → 不服提訴願 → 再不服提行政訴訟。
Q12營業稅法第55條 vs 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差在哪?
前者已刪除(法院裁定程序),後者為現行有效(行政機關裁處),效力與裁處主體完全不同。
立法沿革 3 版
(0541224 全文修正)
營利事業欠繳之稅款、利息、及改組、合併、歇業、清算時,依法應徵而尚未開徵或在納稅截止限期前應納之稅款,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
(0741105 全文修正)
前條罰鍰案件,法院應於收受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文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罰鍰,限期繳納;逾期不繳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 主管稽徵機關或受處分人不服法院裁定時,得於接到法院裁定通知書十日內提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0820709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依八十一年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本條有關移送法院處分程序之規定己不適用,爰予刪除,以資配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營利事業欠繳之稅款、利息、及改組、合併、歇業、清算時,依法應徵而尚未開徵或在納稅截止限期前應納之稅款,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
條次變更。
一、本條刪除。 二、依八十一年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本條有關移送法院處分程序之規定己不適用,爰予刪除,以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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