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5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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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營業稅法第55條已於民國82年刪除,原法院裁定罰鍰程序改由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直接裁處。
Q · 營業稅法第55條現在還有效嗎?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5條已於民國82年刪除,現已無效。原本規範法院收到稽徵機關移送的罰鍰案件後應於15日內裁定的程序,刪除後配合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修正,罰鍰改由稽徵機關直接裁處,不再經由法院裁定。引用本條的舊資料應改引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
白話解讀
這條歷史上規範法院收到稽徵機關移送的罰鍰案件後,應於 15 日內裁定的程序。民國82年配合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修正而刪除,因為罰鍰改由稽徵機關直接裁處,不再經由法院。這個變革反映了行政罰程序的現代化:從司法裁罰回歸行政裁罰。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5條為一已刪除之罰鍰程序條文,原規定法院對稽徵機關移送之營業稅罰鍰案件應於15日內裁定,民國82年刪除後此程序回歸行政裁罰,由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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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營業稅法第55條現在還有效嗎?▾
無效。本條已於民國82年刪除,原規範法院收到稽徵機關移送罰鍰案件後15日內裁定之程序,刪除後罰鍰改由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直接裁處。
Q2營業稅法第55條刪除後,罰鍰程序改走哪一條?▾
改依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由稽徵機關直接裁處罰鍰,不再移送法院裁定。這是行政罰程序由司法裁罰回歸行政裁罰的現代化變革。
Q3為什麼營業稅法第55條會被刪除?▾
民國82年配合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修正,罰鍰裁處權回歸稽徵機關以提升效率,原本經由法院裁定的程序失去必要性而刪除。
Q4營業稅法第55條是什麼?▾
一條已於民國82年刪除的罰鍰程序條文,原規範法院對稽徵機關移送之罰鍰案件15日內裁定。
Q5營業稅法第55條原本規定什麼?▾
法院收到稽徵機關移送的營業稅罰鍰案件後,應於15日內作成裁定的程序。
Q6什麼是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
規範稽徵機關對違反稅法者直接裁處罰鍰的行政程序,是本條刪除後的接手規定。
Q7行政裁罰和司法裁罰差在哪?▾
行政裁罰由稽徵機關直接科處罰鍰;司法裁罰須經法院裁定。本條刪除即代表此類案件由後者改為前者。
Q8看到舊文件引用營業稅法第55條怎麼辦?▾
視為失效條文,改參考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及營業稅法現行罰則(第51條以下)。
Q9現在營業稅罰鍰程序怎麼走?▾
由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直接裁處,不服可循復查、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Q10怎麼確認某條文是否已刪除?▾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法 LawAll 頁與沿革(LawHistory),刪除條文會標示(刪除)。
Q11罰鍰裁處不服怎麼救濟?▾
30日內申請復查 → 不服提訴願 → 再不服提行政訴訟。
Q12營業稅法第55條 vs 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差在哪?▾
前者已刪除(法院裁定程序),後者為現行有效(行政機關裁處),效力與裁處主體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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