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5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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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營業稅法第54條還有效嗎?改用哪一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4條已於民國82年(1993)刪除,目前無實質規範效力。其原本規範的營業稅罰鍰案件申辯與移送程序,於刪除時已併入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及行政罰法的通用程序框架。若手邊的舊判決、舊教科書或舊書狀仍引用本條,應改查現行的稅捐稽徵法與行政罰法相關條文。
白話解讀
這條早期規定營業稅罰鍰案件的裁處程序,民國82年(1993)配合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修正而刪除。歷史上它規範稽徵機關審查罰鍰案件後,須通知納稅義務人 14 日內提出申辯的程序。現今相關程序已整合到稅捐稽徵法和行政罰法的通用框架中。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_NOTE台灣營業稅罰鍰移送程序之刪除條文,無對應外國實體規範,依紅線全填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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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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