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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5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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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營業稅法第54條還有效嗎?改用哪一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4條已於民國82年(1993)刪除,目前無實質規範效力。其原本規範的營業稅罰鍰案件申辯與移送程序,於刪除時已併入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及行政罰法的通用程序框架。若手邊的舊判決、舊教科書或舊書狀仍引用本條,應改查現行的稅捐稽徵法與行政罰法相關條文。

白話解讀

這條早期規定營業稅罰鍰案件的裁處程序,民國82年(1993)配合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修正而刪除。歷史上它規範稽徵機關審查罰鍰案件後,須通知納稅義務人 14 日內提出申辯的程序。現今相關程序已整合到稅捐稽徵法和行政罰法的通用框架中。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_NOTE台灣營業稅罰鍰移送程序之刪除條文,無對應外國實體規範,依紅線全填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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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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