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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53-1 條(罰則規定之適用)

營業人違反本法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罰則規定。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營業人者,適用有利於營業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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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業稅法第53條之1採從新從輕:違規後罰則修正,原則適用裁處時新法,但裁處前舊法對營業人有利者適用舊法。

Q · 我以前違規、現在才被開罰,要用哪一年的罰則?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3條之1,營業人違反本法後若罰則條文有變更,原則適用「裁處時」的新法;但裁處前的舊法若對營業人有利(罰鍰倍數較低、要件較嚴或不再處罰),則適用舊法。關鍵在於:稽徵機關不會主動替你比對版本,必須由你在訴願階段主張,越晚提出越不利。

白話解讀

稅法罰則不是你違規那一刻就鎖死的。假設你 2020 年漏開發票,案子拖到 2024 年才被稽徵機關裁處,這四年之間如果罰則條文修正了,怎麼算?這條給的答案是:原則上用裁處時的新法,但如果舊法對你比較有利,就用舊法。這個規則叫「從新從輕」,抄自刑法第 2 條,但用在你的營業稅罰單上。大多數企業主收到補稅加罰的通知,直覺是認命繳錢或者請會計師去談。很少人會去翻這條。但這條的存在意味著:如果違規期間到裁處期間之間發生過修法,你多了一個攻擊點。罰則的金額下降了?主張新法。罰則條件放寬了?主張新法。反過來,如果修法加重了,你可以主張舊法。稽徵機關不會主動替你比對,你不提,就用他們認為方便的那個版本。

法律定性

本條為營業稅違章案件在法律變更時的罰則適用準則,採「從新從輕」原則:違反行為後至裁處前若罰則條文修正,原則適用裁處時之新法,惟舊法對營業人有利者,例外適用舊法。其邏輯源於刑法第2條第1項,並與行政罰法第5條之通則規定一致。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營業稅法第53條之1是什麼?

規定營業稅違章在法律變更時的罰則適用,採從新從輕原則。

Q2從新從輕是什麼意思?

原則用裁處時新法,但舊法對營業人有利時改用舊法。

Q3我3年前違規今年被罰用哪版?

原則用今年新法,舊法較輕可主張舊法。

Q4什麼叫對營業人有利?

罰鍰倍數較低、要件較嚴或新法不再處罰。

Q5稽徵機關會主動幫我比對嗎?

不會,你不提就用對機關方便的版本。

Q6什麼時候要主張有利舊法?

收到裁處書後、訴願階段就要提,越晚越不利。

Q7這條和行政罰法第5條差在哪?

邏輯相同,本條是營業稅的特別規定,可併同援引。

Q8裁處權有時效嗎?

裁處權時效5年(行政罰法第27條),訴願30日內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新法(裁處時)舊法(裁處前)
適用原則原則優先適用僅在對營業人有利時適用
有利判準倍數更低/要件更寬/不再罰時較有利倍數更低/門檻更低時較有利
誰要主張稽徵機關預設方便版本營業人須於訴願自行主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法第6条(軽い刑の遡及適用)※行政制裁への一般適用は限定的
🇰🇷 韓國질서위반행위규제법 제3조(과태료의 신법주의·유리한 법 적용)
🇨🇳 中國《行政处罚法》第37条(从旧兼从轻原则)
🇩🇪 德國§ 4 Abs. 3 OWiG(mildestes Gesetz bei Gesetzesänderung)
🇫🇷 法國Article 112-1 Code pénal(rétroactivité in mitius, étendue aux sanctions administrativ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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