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53-1 條(罰則規定之適用)
營業人違反本法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罰則規定。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營業人者,適用有利於營業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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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營業稅法第53條之1採從新從輕:違規後罰則修正,原則適用裁處時新法,但裁處前舊法對營業人有利者適用舊法。
Q · 我以前違規、現在才被開罰,要用哪一年的罰則?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3條之1,營業人違反本法後若罰則條文有變更,原則適用「裁處時」的新法;但裁處前的舊法若對營業人有利(罰鍰倍數較低、要件較嚴或不再處罰),則適用舊法。關鍵在於:稽徵機關不會主動替你比對版本,必須由你在訴願階段主張,越晚提出越不利。
白話解讀
稅法罰則不是你違規那一刻就鎖死的。假設你 2020 年漏開發票,案子拖到 2024 年才被稽徵機關裁處,這四年之間如果罰則條文修正了,怎麼算?這條給的答案是:原則上用裁處時的新法,但如果舊法對你比較有利,就用舊法。這個規則叫「從新從輕」,抄自刑法第 2 條,但用在你的營業稅罰單上。大多數企業主收到補稅加罰的通知,直覺是認命繳錢或者請會計師去談。很少人會去翻這條。但這條的存在意味著:如果違規期間到裁處期間之間發生過修法,你多了一個攻擊點。罰則的金額下降了?主張新法。罰則條件放寬了?主張新法。反過來,如果修法加重了,你可以主張舊法。稽徵機關不會主動替你比對,你不提,就用他們認為方便的那個版本。
法律定性
本條為營業稅違章案件在法律變更時的罰則適用準則,採「從新從輕」原則:違反行為後至裁處前若罰則條文修正,原則適用裁處時之新法,惟舊法對營業人有利者,例外適用舊法。其邏輯源於刑法第2條第1項,並與行政罰法第5條之通則規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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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營業稅法第53條之1是什麼?▾
規定營業稅違章在法律變更時的罰則適用,採從新從輕原則。
Q2從新從輕是什麼意思?▾
原則用裁處時新法,但舊法對營業人有利時改用舊法。
Q3我3年前違規今年被罰用哪版?▾
原則用今年新法,舊法較輕可主張舊法。
Q4什麼叫對營業人有利?▾
罰鍰倍數較低、要件較嚴或新法不再處罰。
Q5稽徵機關會主動幫我比對嗎?▾
不會,你不提就用對機關方便的版本。
Q6什麼時候要主張有利舊法?▾
收到裁處書後、訴願階段就要提,越晚越不利。
Q7這條和行政罰法第5條差在哪?▾
邏輯相同,本條是營業稅的特別規定,可併同援引。
Q8裁處權有時效嗎?▾
裁處權時效5年(行政罰法第27條),訴願30日內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 | 新法(裁處時) | 舊法(裁處前) |
|---|---|---|
| 適用原則 | 原則優先適用 | 僅在對營業人有利時適用 |
| 有利判準 | 倍數更低/要件更寬/不再罰時較有利 | 倍數更低/門檻更低時較有利 |
| 誰要主張 | 稽徵機關預設方便版本 | 營業人須於訴願自行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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