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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53 條(停業處分之最高期限及其延長)

  1. 1.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但停業期限屆滿後,該受處分之營業人,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
  2. 2.前項停止營業之處分,由警察機關協助執行,並於執行前通知營業人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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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業稅法第 53 條規定停業處分最長六個月,但義務未履行者得繼續延長,並由警察機關協助執行。

Q · 停業處分最長多久?六個月到了一定能重新開業嗎?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3 條,停業處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但這是「一段」的上限而非絕對終點。若六個月期限屆滿後,營業人對於應履行的義務(補稅、繳清罰鍰、更正登記等)仍不履行,主管稽徵機關得繼續處分至義務履行為止。停業由警察機關協助執行,執行前並通知營業人之主管機關。

白話解讀

封條貼在店門口的那一刻,你才會真正理解什麼叫做「停業」。這條規範停業處分的時間框架:最長不得超過 6 個月。聽起來好像是「封頂保護」,但但書藏了一個很多人沒注意的設計:如果 6 個月期限到了你還是沒履行義務,稅局可以繼續處分直到你履行為止。換句話說,6 個月不是終點,是「第一段」的終點,你沒動作就會有第二段、第三段。第二項還規定停業處分由警察機關協助執行,執行前要通知營業人的主管機關。這兩個程序細節有實質意義:警察協助代表這不是象徵性處分,是真的會有人到你店門口貼封條;通知主管機關代表如果你是連鎖店、特許行業、或有其他執照,停業紀錄會傳到發照機關,影響面比營業稅本身還大。民國 74 年這條從「最長一個月」改成「最長六個月」,立法者認為一個月不夠懲罰效果。六個月對一間中小型店家來說基本上等於判死刑,因為員工要資遣、房租要繼續付、客源會流失、供應鏈會斷。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3 條規範停止營業處分的時間框架:主管稽徵機關作成停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但期限屆滿後營業人仍未履行應盡義務者,得繼續處分至義務履行為止。第二項並規定停業處分由警察機關協助執行,且執行前應通知營業人之主管機關。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停業處分最長多久?

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但屬「第一段」上限,義務未履行得繼續延長。

Q2被國稅局停業怎麼辦?

立刻列義務履行清單(補稅、繳罰鍰、更正登記),並於 30 日內提訴願並聲請停止執行。

Q3停業六個月到了就能開業嗎?

不一定。但書規定義務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為止,無絕對天花板。

Q4停業真的會有警察來嗎?

會。第二項明定由警察機關協助執行,並於執行前通知主管機關。

Q5停業期間偷偷接單算違規嗎?

算。會觸發第 51 條第一項第四款「停業後仍繼續營業」,疊加漏稅罰鍰。

Q6哪些情形會被停業?

逾期未辦理(第 50 條)、漏稅(第 51 條)、一年內漏開發票三次(第 52 條)等。

Q7停業會影響貸款或標案嗎?

會。停業紀錄進入違章資料庫,影響新籍登記、銀行貸款、政府採購投標。

Q8對停業處分不服可以救濟嗎?

可於送達 30 日內提訴願,並同時聲請停止執行以避免不可回復損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觸發條文停業事由其他效果
第 50 條逾期繳納稅款,逾 30 日仍未繳並移送強制執行者得停業加徵滯納金 + 移送強制執行
第 51 條未辦登記營業、漏稅等情形,追繳稅款並得停業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
第 52 條一年內漏開發票或短開達三次以上者得停業就短漏開銷售額按稅率處罰鍰
第 53 條前述停業處分之時間框架:最長 6 個月,義務未履行得延長警察協助執行 + 通知主管機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韓國국세징수법 제112조(사업에 관한 허가등의 제한 - 滯納者관허사업 제한)
🇩🇪 德國GewO § 35(Gewerbeuntersagung wegen steuerlicher Unzuverlässigkeit - 因稅務不可靠之營業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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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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