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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53 條(停業處分之最高期限及其延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但停業期限屆滿後,該受處分之營業人,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
  2. 前項停止營業之處分,由警察機關協助執行,並於執行前通知營業人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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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樂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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