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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四 節 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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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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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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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稽查
§ 44
第 四 節 稽查
第 44 條
未開立統一發票之移送法院裁罰
開啟
財政部指定之稽查人員,查獲營業人有應開立統一發票而未開立情事者,應當場作成紀錄,詳載營業人名稱、時間、地點、交易標的及銷售額,送由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法院
裁罰
。
前項紀錄,應交由營業人或買受人簽名或蓋章。但營業人及買受人均拒絕簽名或蓋章者,由稽查人員載明其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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