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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44 條(未開立統一發票之移送法院裁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財政部指定之稽查人員,查獲營業人有應開立統一發票而未開立情事者,應當場作成紀錄,詳載營業人名稱、時間、地點、交易標的及銷售額,送由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罰
  2. 前項紀錄,應交由營業人或買受人簽名或蓋章。但營業人及買受人均拒絕簽名或蓋章者,由稽查人員載明其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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