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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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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一、逾規定申報限期三十日,尚未申報銷售額。 二、未設立帳簿、帳簿逾規定期限未記載且經通知補記載仍未記載、遺失帳簿憑證、拒絕稽徵機關調閱帳簿憑證或於帳簿為虛偽不實之記載。 三、未辦妥稅籍登記,即行開始營業,或已申請歇業仍繼續營業,而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 四、短報、漏報銷售額。 五、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 六、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
  2. 2.營業人申報之銷售額,顯不正常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參照同業情形與有關資料,核定其銷售額或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業稅法第 43 條規定,營業人有帳簿不實、未申報、漏開發票等六種情形時,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推計核定銷售額並補徵稅額。

Q · 國稅局可以不看我的帳,直接用同業數據幫我算稅嗎?

可以,但須依查得資料、且核定要切近實際銷售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3 條,當營業人帳簿不實、拒絕調閱、漏開發票等六款情形之一成立,或第二項「申報顯不正常」時,稽徵機關得改用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推計核定銷售額並補徵。但依司法院釋字第218號,推計方法須力求接近實際所得,不得使用顯然偏離實情的固定標準。

白話解讀

稽徵機關有一個你可能從沒意識到的超能力:在特定情況下,他們不需要你的帳冊資料,直接依照「查得資料」(同業利潤標準、銀行流水、交易相對人紀錄)核定你應納的稅額並要你補繳。觸發這個超能力只需要六種情形之一:逾申報期限 30 天、帳冊有問題或不提供、未辦稅籍登記就營業、短漏報、漏開發票、該開統一發票卻不開。其中第二款涵蓋「未設立帳簿、不記載、遺失憑證、拒絕調閱、虛偽記載」五種情境。很多小店帳記得鬆散,覺得沒事。但一旦本條啟動,機關會用同業平均來算你的稅,這個數字通常比實際高很多。更慘的是第二項:申報「顯不正常」時機關可以用同業資料核定,什麼叫顯不正常?沒有明確標準,機關說了算。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3 條為營業稅的推計核定(推計課稅)授權規範,列舉六種情形——逾申報期限三十日未申報、未設帳或帳簿不實或拒絕調閱、未辦稅籍登記即營業、短漏報、漏開統一發票、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核定銷售額與應納稅額並補徵;第二項另就申報顯不正常者,授權機關參照同業情形與相關資料核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帳本記得亂一點真的會怎樣?

你的帳本是你跟稽徵機關溝通的語言。記得亂代表你提不出有效數字來反駁機關的推估。一旦啟動第43條第一項第二款,機關用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而同業標準通常接近業內中位數,對毛利率不高的小生意主特別不利。內行人提示:就算不信任會計,也要每月自己拍一次發票、進貨單、銀行對帳單存雲端,這在未來任何爭議中都是救命繩。

Q2國稅局說我營業顯不正常要重新核定,我能反駁嗎?

能。第二項讓機關得(不是應)依同業核定,代表這是裁量權,裁量要有依據。你可以提出客戶名單、實際銷售合約、銀行對帳單、市場異常因素(疫情、傷病、區域衰退)等證據,越具體機關越難維持原核定。內行人提示:正式復查前先跟承辦人員非正式說明情況,許多案件在此階段就能調整。

Q3未辦稅籍登記就做生意,會被怎麼處理?

雙重打擊:一,依第45條罰未登記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二,依第43條第一項第三款,機關可依查得資料核定未登記期間全部銷售額並補徵營業稅,補稅金額通常遠大於罰鍰。內行人提示:發現未登記就儘快主動補辦,主動補辦與被動查獲的裁罰倍數差異很大。

Q4營業稅推計核定是什麼?

稽徵機關在帳簿不實等六種情形或申報顯不正常時,改用查得資料或同業標準核定銷售額補稅的權限。

Q5推計核定哪六種情形會觸發?

逾期未申報、帳簿不實或拒絕調閱、未辦稅籍即營業、短漏報、漏開發票、應用統一發票而不用。

Q6什麼叫申報顯不正常?

毛利率或營業額明顯偏離同業即可能被認定,標準未明文,屬機關裁量但須有具體事證支撐。

Q7同業利潤標準是什麼?

財政部依各行業營業狀況訂定的利潤率基準,推計核定時作為參照,通常接近業內中位數。

Q8營業稅被推計核定後怎麼救濟?

三十日內申請復查→不服訴願→行政訴訟,主張核定方法未切近實際(釋字218)。

Q9怎麼把推計核定的金額打下來?

提出完整帳簿憑證、銀行流水、合約,證明實際銷售額低於同業推估,平時記帳越清楚越有利。

Q10推計核定的補稅期限怎麼算?

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核課期間:一般5年、故意以詐術逃漏7年,逾期機關不得再發單補徵。

Q11未辦稅籍登記補稅要怎麼處理?

儘快主動補辦,依第45條罰鍰並依第43條核定未登記期間銷售額補稅,主動補辦裁罰較輕。

Q12推計核定 vs 核實課稅差在哪?

核實依實際帳證、貼近實情;推計依查得資料或同業標準、通常高於實際,舉證翻盤責任在納稅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核實課稅推計核定(§43)
計算基礎依營業人實際帳簿憑證計算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推估
觸發條件正常申報且帳證齊全六款情形之一或申報顯不正常
對納稅人有利度貼近實際,通常較低同業推估,通常高於實際
翻盤關鍵無須翻盤舉證實際銷售額、援引釋字218

核實課稅

計算基礎
依營業人實際帳簿憑證計算
觸發條件
正常申報且帳證齊全
對納稅人有利度
貼近實際,通常較低
翻盤關鍵
無須翻盤

推計核定(§43)

計算基礎
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推估
觸發條件
六款情形之一或申報顯不正常
對納稅人有利度
同業推估,通常高於實際
翻盤關鍵
舉證實際銷售額、援引釋字218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国税通則法・所得税法第156条(推計課税)
韓國국세기본법 제16조·부가가치세법 제57조(추계결정·경정)
中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核定应纳税额)
德國Abgabenordnung (AO) § 162(Schätzung der Besteuerungsgrundlagen)
法國Livre des procédures fiscales, art. L66 et L73(taxation et évaluation d'office)
美國IRC § 446(b) + § 6020(b)(IRS reconstruction of income / substitute for retur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541224 全文修正)

營利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改正或補辦外,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不依規定設立帳簿,或設立帳簿而不依規定記載者。   二、拒絕依法檢查帳簿憑證者。   三、不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者。   四、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五、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

(0741105 全文修正)

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一、逾規定申報限期三十日,尚未申報銷售額者。   二、未設立帳簿、帳簿逾規定期限未記載且經通知補記載仍未記載、遺失帳簿憑證、拒絕稽徵機關調閱帳簿憑證或於帳簿為虛偽不實之記載者。   三、未辦妥營業登記,即行開始營業,或已申請歇業仍繼續營業,而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者。   四、短報、漏報銷售額者。   五、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者。   六、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營業人申報之銷售額,顯不正常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參照同業情形與有關資料,核定其銷售額或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文字修正,並增訂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   二、第一項修正要點如次:    (一)第一款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新增。帳簿憑證對營業稅額之計算甚為重要,爰增訂本款規定,對無法提出足以正確計算營業稅額之帳簿憑證者,均得依有關資料予以核定。    (三)第三款款次變更,文字修正。    (四)第四款款次變更,文字修正。    (五)第五款款次變更,文字修正。    (六)第六款款次變更。   三、第二項新增。鑒於原營業稅制下,營業人每藉統一發票作為逃稅之護符,除非經人檢同私漏帳證告發,稽徵人員無從予以另行核定,以致逃漏之風難以戢止,爰增列本項,對於申報情形顯不正常者,稽徵機關得參照同業情形與有關資料予以核定並補徵差額之稅款。

(1051209 修正)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一、逾規定申報限期三十日,尚未申報銷售額。   二、未設立帳簿、帳簿逾規定期限未記載且經通知補記載仍未記載、遺失帳簿憑證、拒絕稽徵機關調閱帳簿憑證或於帳簿為虛偽不實之記載。   三、未辦妥稅籍登記,即行開始營業,或已申請歇業仍繼續營業,而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   四、短報、漏報銷售額。   五、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   六、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   營業人申報之銷售額,顯不正常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參照同業情形與有關資料,核定其銷售額或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三款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規定修正;另配合法制體例,各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 核定名詞
(0541224 全文修正)

營利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改正或補辦外,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不依規定設立帳簿,或設立帳簿而不依規定記載者。   二、拒絕依法檢查帳簿憑證者。   三、不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者。   四、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五、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

(074110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文字修正,並增訂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   二、第一項修正要點如次:    (一)第一款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新增。帳簿憑證對營業稅額之計算甚為重要,爰增訂本款規定,對無法提出足以正確計算營業稅額之帳簿憑證者,均得依有關資料予以核定。    (三)第三款款次變更,文字修正。    (四)第四款款次變更,文字修正。    (五)第五款款次變更,文字修正。    (六)第六款款次變更。   三、第二項新增。鑒於原營業稅制下,營業人每藉統一發票作為逃稅之護符,除非經人檢同私漏帳證告發,稽徵人員無從予以另行核定,以致逃漏之風難以戢止,爰增列本項,對於申報情形顯不正常者,稽徵機關得參照同業情形與有關資料予以核定並補徵差額之稅款。

(1051209 修正)

一、第一項第三款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規定修正;另配合法制體例,各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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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3 條規定:「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一、逾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