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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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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營業稅申報書後,應於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核定其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2. 2.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於受理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核定。
  3. 3.第一項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其無應補繳稅額或無應退稅額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載明按營業人申報資料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文書之送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業稅法第42條之1規定,稽徵機關應於申報期限屆滿次日起6個月內核定營業稅,無補退稅案件得以公告代替送達。

Q · 交完營業稅多久會被核定?

申報期限屆滿次日起6個月內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2條之1第一項,稽徵機關應自第35條規定的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核定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1條自動補報補繳者,則自機關受理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核定。第三項另規定無應補繳、無應退稅額的案件,機關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文書的送達,因此「沒收到通知」往往不是還沒核定,而是已用公告結案。

白話解讀

稅務機關其實也有自己的死線。你交了營業稅申報書之後,他們必須在 6 個月內把你的稅額核定完畢。這件事的意義你可能沒想過:在此之前,你的稅務狀態是「待核定」,一直懸著,不知道哪天會被翻舊帳;6 個月之後如果他們沒發出補稅通知或核定公告,通常意味著申報就是最終結果。更妙的是第三項:無須補稅也無須退稅的案件,主管機關可以用「公告」代替正式送達。你可能從頭到尾沒收到一張紙,但你的申報已經被核定完成。這條對誠實申報的人是一張定心丸,對想拖延的稽徵官員是一把緊箍咒。看得到時間表,博弈就換了一個方向。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2條之1是營業稅稽徵的核定期限規定,要求稽徵機關自申報期限屆滿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核定,並允許對無補退稅額的案件以公告代替送達,目的在於兼顧稅務查核彈性與納稅人程序安定。此處的「核定期限」屬處理時程,與稅捐稽徵法第21條長達五年或七年的「核課期間」是不同概念。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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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交完營業稅多久會知道結果?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2條之1第一項,稽徵機關應在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6個月內核定。無應補或無應退的案件,機關可依第三項以公告代替送達,所以沒收到通知很可能是已用公告結案。

Q2用稅捐稽徵法48-1自動補報,什麼時候會有結論?

依第42條之1第二項,機關應自受理之次日起6個月內核定。自動補報雖能免罰,但程序上仍需正式核定才算塵埃落定。

Q3核定期限和核課期間一樣嗎?

不一樣。本條6個月是機關的核定處理時程;稅捐稽徵法第21條的5年或7年是得追徵稅款的核課期間,兩者性質與效果都不同。

Q4營業稅核定期限多久?

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6個月內,機關應核定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稅額。

Q5核定期限和核課期間差在哪?

核定期限是6個月的處理時程;核課期間是稅捐稽徵法第21條5年或7年的追稅期間,性質與效果都不同。

Q6什麼叫公告代替送達?

對無應補繳或無應退稅額的案件,機關得以公告載明按申報資料核定,取代個別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文書。

Q7核定和繳款通知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核定是確定稅額的處分,繳款通知(第40條)是核定後通知繳納的後續程序。

Q8怎麼確認我的營業稅已核定?

標記6個月死線 → 超過4個月無通知時登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查案件核定狀態與公告。

Q96個月核定期限怎麼算?

從第35條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自動補報則從機關受理之次日起算。

Q10申報退稅多久能拿到錢?

核定期限是機關核定退稅的時間上限,核定後依第39條辦理退還,可發函催辦。

Q11怎麼證明機關核定逾期?

比對核定送達日或公告日與申報期限屆滿後6個月的關係,保留稅務入口網查詢紀錄與公告截圖。

Q12核定期限 vs 核課期間哪個限制機關?

核課期間(21條)才是限制機關追稅的硬期限;6個月核定期限多被認為是訓示規定,逾期核定不當然無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国税通則法第70条(更正・決定等の期間制限)
韓國국세기본법 제26조의2(국세 부과의 제척기간)
中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税款追征期)
德國Abgabenordnung (AO) § 169(Festsetzungsfrist)
法國Livre des procédures fiscales, article L169(délai de reprise)
美國Internal Revenue Code § 6501(Limitations on assessment and collec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00110 增訂)

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營業稅申報書後,應於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核定其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於受理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核定。   第一項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其無應補繳稅額或無應退稅額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載明按營業人申報資料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文書之送達。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參照關稅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主管稽徵機關受理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案件之核定期限。   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之案件,尚非屬依現行條文第三十五條規定期限申報之案件,為明確規範主管稽徵機關對此類案件之核定期限,爰增訂第二項。   四、為避免徵納雙方爭議,並節省徵納雙方成本,增訂第三項,明定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案件,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無應補繳稅額或無應退還稅額者,主管稽徵機關之核定方式。

(1000110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參照關稅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主管稽徵機關受理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案件之核定期限。   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之案件,尚非屬依現行條文第三十五條規定期限申報之案件,為明確規範主管稽徵機關對此類案件之核定期限,爰增訂第二項。   四、為避免徵納雙方爭議,並節省徵納雙方成本,增訂第三項,明定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案件,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無應補繳稅額或無應退還稅額者,主管稽徵機關之核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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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2-1 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營業稅申報書後,應於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核定其銷售額、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