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42 條(稅款滯報金等之繳納)
- 1.依本法規定,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之稅款,應由納稅義務人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之。
- 2.依本法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發單課徵或補徵之稅款及加徵之滯報金、怠報金,應由主管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公庫繳納之。
- 3.納稅義務人,遺失前項繳款書,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接到申請之次日補發之。但繳納期限仍依前項規定,自第一次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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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營業稅法第42條規定,稽徵機關發單課徵稅款,應於繳款書送達次日起10日內向公庫繳納,遺失補發期限不重新起算。
Q · 營業稅繳款書送達後幾天內要繳?遺失補發會延期嗎?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2條,稽徵機關發單課徵或補徵之稅款及滯報金、怠報金,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公庫繳納。若遺失繳款書申請補發,繳納期限仍自「第一次」送達之次日起算,補發不會給你新的時間。自行繳納之稅款則由納稅義務人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
白話解讀
稅務機關寄給你的每一張繳款書,都附著一個看不見的倒數計時器:從送達你家的隔天開始算,你只有 10 天可以繳。十天是什麼概念?如果繳款書週一送到,下週四就是你的大限。逾期會加徵滯納金,再拖下去直接移送強制執行,銀行帳戶被扣、動產被查封。更容易踩坑的是第三項:就算你把繳款書弄丟了申請補發,那 10 天仍然是從「第一次送達」開始計算,不是補發那天。換句話說,你根本拿不到延期。很多人以為弄丟重新拿就好,結果補發拿到手的時候時效已經過了一半。繳款這件事不是「記得去繳」,是「在某個具體日期之前必須完成」。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2條為營業稅繳納程序規範,區分自行繳納與稽徵機關發單課徵兩種情形,並就發單課徵案件訂定繳款書送達次日起10日之繳納期限,且明定遺失補發不重新起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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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繳款書弄丟可以重新算時間嗎?▾
不行。第42條第三項但書講得非常直白:補發的繳納期限仍依前項規定,自第一次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計算。很多人把補發當成重啟機會,結果送補發公文的同時時效就已過半。內行人提示:收到繳款書當天就用手機拍一張存雲端,原件放固定地方。
Q2逾期沒繳會怎樣?▾
先加徵滯納金(稅捐稽徵法第20條按日累積到一定上限),再拖則稽徵機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可能扣薪、扣帳戶、查封動產不動產。內行人提示:真的繳不出來,期限內主動申請分期比被動被罰划算太多,且分期期間不影響復查等救濟程序。
Q3營業稅繳款書送達後幾天內要繳?▾
稽徵機關發單課徵或補徵的稅款,要在繳款書送達次日起10日內向公庫繳納。
Q4營業稅法第42條是什麼?▾
規範營業稅繳納程序,區分自行繳納與發單課徵,並訂定發單課徵案件10日繳納期限及補發不重算規則。
Q5什麼是發單課徵?跟自行繳納差在哪?▾
自行繳納是納稅義務人填具繳款書主動繳;發單課徵是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你繳,後者才有10日期限。
Q6滯報金、怠報金也適用這10日期限嗎?▾
適用。第42條第二項把滯報金、怠報金與發單課徵稅款一起納入送達次日起10日內繳納。
Q7營業稅繳款書遺失怎麼辦?▾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補發,機關應於接到申請次日補發;但期限仍從第一次送達起算,不會延長。
Q8對補徵金額有疑問怎麼處理?▾
10日內照繳同時於30日內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申請復查,兩條線並行,避免漏繳期限。
Q9繳不出來可以分期嗎?▾
可以。期限內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主動申請分期繳納,比逾期被罰滯納金加強制執行划算。
Q10繳納期限怎麼算?送達當天算不算?▾
從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算10日,送達當天不算。週一送達,期限到隔週四。
Q11補發繳款書 vs 第一次繳款書,期限哪個起算?▾
一律從第一次送達之次日起算。補發只是補一份紙,不重啟期限,這是第三項但書的核心。
Q12逾期一定天數沒繳 vs 一直拖,後果差在哪?▾
先加徵滯納金(按日累積到上限),再拖則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移送強制執行扣帳戶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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