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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稅捐稽徵法 第 48-1 條

  1. 1.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2. 2.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3. 3.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4. 4.納稅義務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漏繳稅款,而於修正施行後依第一項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者,適用前項規定。但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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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被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漏稅,罰鍰一律免除,涉刑責者並得免刑,僅須補本稅與低利率利息。

Q · 自首補繳逃漏稅真的不會被罰嗎?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一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第41條至第45條及各稅法所定逃漏稅之處罰一律免除,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代價僅為補繳本稅及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的利息。一旦案件被檢舉或進入指定調查程序,此免罰窗口即關閉。

白話解讀

這條是稅務界最有名的「自首條款」。它說的是一件不可思議的事:如果你過去有逃漏稅(不管是粗心還是故意),只要在被檢舉之前、被調查之前,主動跑到國稅局承認並補繳,本來該罰的行政罰鍰一律免除,連刑事責任都可能免除。代價是什麼?只要補本稅加上利息(按各年度 1 月 1 日的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計算)。這個設計的邏輯是:與其花費龐大稽查資源去抓你,國家寧可給你一個下台階,主動補繳的稅金實際入庫,比抓到後再走訴訟程序划算得多。但這條有時間限制:「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一旦進入調查階段,這個窗口就關上了。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是稅務領域的自動補報補繳免罰制度,規範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主動補繳漏稅時,行政罰鍰一律免除、涉刑責者得免除其刑,僅須補本稅及低利率利息,屬鼓勵自動補正的特別免責條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應補本稅金額(元)自原繳納期限次日起至補繳日之天數適用年利率(各年度1月1日郵儲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約1%)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自首補繳真的不會被罰也不會被起訴嗎?

符合條件的話是真的。本條第一項明文處罰一律免除、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條件是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進行調查」的認定有判決見解累積,灰色地帶建議找有稅務訴訟經驗的律師判斷。

Q2我已經接到查核通知,現在自首還有用嗎?

通知範圍內的問題已無免罰效果,但通知範圍以外的其他稅目或年度仍可適用本條。實務上稅務查核常越查越多,聰明做法是接到通知後立即盤點所有問題,把調查範圍以外的部分馬上啟動48條之1程序。

Q3自首要補多少利息會不會嚇人?

不會。本條第三項規定按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長期約1%上下。即使拖五年,利息約為本稅的5%到7%,遠低於罰鍰倍數。把利率算給自己看,多數情況自首都是純財務上的最優選擇。

Q4公司憑證沒保存好,但實際沒逃漏稅,可以引用這條嗎?

可依第二項處理。若已給與或取得憑證、帳簿記載明確且不涉逃漏稅,於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相當證明,可免依第44條處罰。許多公司不知有此救濟管道而乖乖繳錢,符合者務必主張。

Q5稅捐稽徵法48條之1是什麼?

稅務自首條款,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漏稅,罰鍰一律免除、涉刑責者得免刑,是少數對納稅人開放的特赦窗口。

Q6稅務自首和一般補申報差在哪?

一般補申報仍可能被裁罰;符合48-1要件的自首則罰鍰免除、得免刑,差別在『被查之前主動』與援引本條。

Q7什麼叫『進行調查』?

經檢舉或稅捐機關、財政部指定人員著手調查之狀態,是免罰窗口的關閉節點,例行函詢是否構成屬個案判斷。

Q848條之1第二項在講什麼?

針對僅憑證保存瑕疵、實際未逃漏稅者,於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憑證或相當證明,免依第44條處罰。

Q9稅捐稽徵法48條之1怎麼辦自首?

判斷是否仍未被查 → 算本稅與利息 → 備自首補報書援引本條 → 補報補繳 → 保留書面憑據。

Q10自首補繳金額怎麼算?

應補本稅+利息(本稅×各年度1月1日郵儲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365×逾期天數),罰鍰於符合要件時免除。

Q11自首補繳能分期嗎、要付多少利息?

可申請分期;利息按郵儲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約1%計,拖五年約為本稅的5~7%,遠低於罰鍰。

Q12自首文件要寫什麼才有效?

補報文件須明確記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辦理』,作為日後援引免罰的法律依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自首補繳(48-1)被動查獲
行政罰鍰一律免除通常本稅0.5~1.5倍
刑事責任得免除其刑可能依第41條追訴
額外成本僅本稅+約1%利息本稅+罰鍰+訴訟成本
時間窗口限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窗口已關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国税通則法 第65条第5項(更正の予知前の修正申告による加算税の不適用)
🇰🇷 韓國국세기본법 제45조·제48조(수정신고 및 가산세 감면)
🇩🇪 德國AO § 371(Selbstanzeige bei Steuerhinterziehung,自首免責)
🇫🇷 法國LPF – droit à l'erreur / régularisation spontanée(loi ESSOC 2018,最接近之善意補正減責,非1:1免責)
🇺🇸 美國IRS Voluntary Disclosure Practice(IRM 9.5.11,行政實務,非制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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