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48-2 條
- 1.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 2.前項情節輕微、金額及減免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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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規定,違章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得依財政部減免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
Q · 收到稅務罰單,可以申請減免嗎?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應處罰鍰的違章行為若情節輕微,或漏稅金額在一定門檻以下,得減輕或免予處罰;具體情節、金額與減免標準由財政部訂定的《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列舉。重點是條文用「得」而非「應」,須由當事人於復查、訴願期間主動提出並對應具體條款,稽徵機關才會啟動裁量。
白話解讀
收到稅務罰單的第一反應通常是「慘了,要繳這麼多錢」,然後咬牙繳掉。但條文裡藏了一條多數人完全沒打開過的逃生口:第 48-2 條授權財政部訂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列出大量具體情境,符合就可以「減輕」甚至「免予」處罰。漏報所得在某金額以下、首次違章、自動更正、配合調查、金額屬於特定範圍等等,都列在那份標準裡。重點是條文用「得」減免不是「應」減免,意思是要你「主動提出」並符合具體標準,國稅局才會啟動裁量。多數人不知道有這份標準,更不知道要怎麼提,於是罰單收到照繳,等於把這條法律的價值全部放棄。110 年修法把「報請行政院核定」改為「由財政部定之」,加快了標準調整的速度,意味著財政部現在更頻繁地更新門檻,你過去聽說過的數字可能已經不一樣了。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為稅務裁罰的減免授權規定,明定應處罰鍰的違章行為,於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時,得減輕或免予處罰,並授權財政部訂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具體化各稅目的減免門檻與條件,是稅法處罰體系中落實比例原則的核心彈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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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聽說稅務罰單可以打折,怎麼打?▾
依本條和財政部訂定的《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符合條件的可以減輕或免除。常見減免事由包括金額在門檻以下、初犯、自動更正、配合調查、繳清補稅及利息等。要主動在復查或訴願時提出主張,國稅局不會自己幫你打。內行人提示:引用具體標準條號比泛泛說「請從輕」有效十倍,前者是法律論述,後者是求情。
Q2自動補報跟主張本條減免哪個比較划算?▾
順序上先試第48條之1的自動補報補繳,效果是免除處罰、涉刑事並得免刑,前提是在被檢舉、被指定調查之前主動補。若已被調查或處分,這條路關了,再退到第48條之2主張減輕。內行人提示:發現違章當下不要拖,48-1比48-2便宜得多,但時機是關鍵,過了就過了。
Q3減免要什麼時候提出?▾
處分書送達30日內提復查、再30日內提訴願,這段期間都是引用本條主張減免的法定窗口。內行人提示:錯過時間才真的定案,先搶時效再談內容。
Q4稅務罰單可以申請減免嗎?▾
可以。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依稅捐稽徵法48條之2及財政部減免標準得減輕或免罰,但須主動提出。
Q5稅捐稽徵法48條之2是什麼?▾
稅務裁罰的減免授權規定,授權財政部訂定減免標準,把比例原則具體化到各稅目的金額與情節門檻。
Q6什麼叫情節輕微?▾
違章可責性與危害低微,具體由《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依稅目列出的金額門檻、初犯、自動更正等情形界定。
Q7得減免和應減免差在哪?▾
得是機關裁量、要當事人主動主張並對應標準;應是法定必減。本條用得,所以不主張就視同放棄。
Q8稅務減免怎麼申請?▾
確認稅目與違章性質→查當年度減免標準→比對自身情節→於復查30日內書面引用具體條款主張→備齊繳款佐證。
Q9減免後罰鍰怎麼算?▾
依對應稅目標準,符合者按比例減輕或直接免罰歸零;金額門檻與比例隨財政部公告更新。
Q10申請減免要花錢嗎?▾
復查、訴願程序本身免徵裁判費;金額小可自行處理,複雜案件委由會計師或律師另計費用。
Q11怎麼證明自己符合減免條件?▾
檢附繳清補稅及利息證明、自動更正紀錄、初犯查詢、配合調查的往來文件,對應標準逐項佐證。
Q1248條之2 vs 48條之1哪個有利?▾
48-1自動補報效果是免罰(最高100%),但須查獲前主動補;48-2是裁罰時減免,時機已過才退守48-2。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tem_a_label | item_a | item_b_label | item_b |
|---|---|---|---|---|
| 適用時點 | 第48條之1 自動補報 | 查獲(檢舉、指定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 | 第48條之2 減免 | 裁罰階段,情節輕微或小額 |
| 效果強度 | 第48條之1 | 免除處罰,涉刑事並得免刑,最高100%豁免 | 第48條之2 | 減輕或免予處罰,視標準而定 |
| 啟動方式 | 第48條之1 | 自動補報補繳即觸發 | 第48條之2 | 須主動於復查/訴願主張並對應標準 |
| 最佳策略 | 第48條之1 | 發現違章當下搶在被查獲前自首 | 第48條之2 | 已被處分時退而求其次,引用標準減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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