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48-3 條(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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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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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採從新從輕:稅務違章原則適用裁處時法律,但裁處前任一版本較有利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版本。
Q · 稅捐裁罰要按違章那年的法律,還是現在的法律?
原則按裁處時法律,但中間有利版本可挑最有利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稅務罰鍰原則適用裁處時的法律,但只要違章行為後到裁處前,任何一個曾經生效的版本對納稅義務人比較有利(罰鍰倍數較低、減免條件較寬),就適用最有利的那個版本。這叫「從新從輕」,不是「從舊」。要注意:本條只管罰鍰,補稅本身仍按行為時的稅法計算。
白話解讀
你 2020 年漏報了一筆稅,國稅局 2026 年才來找你算帳。這中間稅法改了,罰得比以前輕。你會被怎麼罰?很多人直覺以為「我那時候做的事,當然按那時候的法律」。錯。稅務罰鍰不是這樣玩的。這條告訴你:原則上按裁罰當下的法律,但如果中間任何一個版本對你比較有利,就挑那個最有利的版本用。這叫「從新從輕」原則。不是「從新」,也不是「從舊從輕」,是「裁罰時的法律 vs 中間任何有利版本,挑最爽的」。當你被通知補稅加罰時,你要做的第一件事不是付錢,是去查:從我違章那天到現在,這條罰則改過幾次?只要中間有一版對我有利,我就有牌可以打。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為稅務罰鍰的時間適用原則性規範,採「從新從輕」:違反稅法之裁罰,原則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曾生效之任一版本若較有利於納稅義務人,則適用最有利之版本,藉以在法律安定性與人民保護之間,傾向對受裁罰者最有利的結果。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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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五年前漏報的所得稅,現在才被查到要罰,是按五年前的法律還是現在的法律?
原則上按現在裁處時的法律,但如果這五年間任何一個版本對你比較有利(例如罰鍰倍數較低、減免條件較寬),就適用最有利的那個版本。這是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明訂的從新從輕原則。實務上應要求稅務員出示「適用版本的法律依據」並書面回覆。
Q2中間有一個版本只存在了半年就被修掉,這個版本還能拿來主張嗎?
可以。本條精髓在「裁處前之法律」,只要在違章後到裁處前曾經生效過的版本,無論存在多久都納入比較,法律沒有最低存在時間要求。用法規資料庫的沿革功能列出所有版本做成表格附在訴願書裡最有利。
Q3這條只適用罰鍰嗎?補稅本身能不能挑有利版本?
只適用罰鍰,不及於補稅。補稅依行為時稅法計算(實體從舊),那是法律關係的確定;罰鍰是該不該罰、罰多重的問題,從新從輕對人民有利。實務上要把補稅和罰鍰分開主張、分開計算。
Q4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是什麼?
規定稅務罰鍰採從新從輕,原則適用裁處時法律,但裁處前任一有利版本可挑最有利者,是稅務裁罰救濟最常引用的條文。
Q5什麼叫從新從輕?
以裁處(裁罰)當下的新法為原則,但若中間任何版本對人民比較有利,就挑最有利的版本適用,方向與刑法從舊從輕相反。
Q6什麼叫裁處時之法律?
作成裁罰處分當時有效的法律,是從新從輕的比較基準時點,不是違章行為發生那一刻的法律。
Q7本條和行政罰法第5條什麼關係?
本條1996年增訂在前,是稅務罰鍰的從新從輕特別規定;行政罰法第5條2005年將同原則一般化適用於所有行政罰。
Q8稅務罰鍰從新從輕怎麼主張?
記下違章與裁處時間→查罰則修法沿革列出所有版本→逐版本試算→未按最有利版本者30日內提訴願書面引用本條。
Q9怎麼查這條罰則改過幾次?
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該稅法罰則條文的沿革,列出違章後到裁處前每個生效版本的罰鍰倍數與減免條件。
Q10稅務員沒主動套用有利版本怎麼辦?
去函要求其書面回覆本案適用之法律版本與裁罰倍數依據,一旦須具名回答便會老實比對,或直接於訴願中主張。
Q11主張從新從輕有沒有時間限制?
本條主張可在訴願、行政訴訟任一階段提出無獨立時效,但訴願須在收到裁處書30日內提起,別錯過。
Q12稅務從新從輕 vs 刑法從舊從輕差在哪?
刑法以行為時舊法為原則、例外從輕;本條以裁處時新法為原則並可挑裁處前任一最有利版本,對人民更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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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8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850702 增訂)
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行政法上的「實體從舊」原則,其目的是要確定法律關係。但是,租稅行政罰則不然,並無法律權利義務關係確定問題,而是政府要對不遵守租稅行政規定的納稅義務人要如何裁處罰鍰,才能促其遵守稅法規定,如期履行繳納稅捐義務。所以連刑法都准許對犯罪行為人給予「從新從輕」的待遇,租稅行政罰更無不適用的道理。
- 納稅義務人名詞
一、本條係新增。 二、行政法上的「實體從舊」原則,其目的是要確定法律關係。但是,租稅行政罰則不然,並無法律權利義務關係確定問題,而是政府要對不遵守租稅行政規定的納稅義務人要如何裁處罰鍰,才能促其遵守稅法規定,如期履行繳納稅捐義務。所以連刑法都准許對犯罪行為人給予「從新從輕」的待遇,租稅行政罰更無不適用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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