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48-3 條(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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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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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採從新從輕:稅務違章原則適用裁處時法律,但裁處前任一版本較有利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版本。
Q · 稅捐裁罰要按違章那年的法律,還是現在的法律?
原則按裁處時法律,但中間有利版本可挑最有利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稅務罰鍰原則適用裁處時的法律,但只要違章行為後到裁處前,任何一個曾經生效的版本對納稅義務人比較有利(罰鍰倍數較低、減免條件較寬),就適用最有利的那個版本。這叫「從新從輕」,不是「從舊」。要注意:本條只管罰鍰,補稅本身仍按行為時的稅法計算。
深度解讀
你 2020 年漏報了一筆稅,國稅局 2026 年才來找你算帳。這中間稅法改了,罰得比以前輕。你會被怎麼罰?很多人直覺以為「我那時候做的事,當然按那時候的法律」。錯。稅務罰鍰不是這樣玩的。這條告訴你:原則上按裁罰當下的法律,但如果中間任何一個版本對你比較有利,就挑那個最有利的版本用。這叫「從新從輕」原則。不是「從新」,也不是「從舊從輕」,是「裁罰時的法律 vs 中間任何有利版本,挑最爽的」。當你被通知補稅加罰時,你要做的第一件事不是付錢,是去查:從我違章那天到現在,這條罰則改過幾次?只要中間有一版對我有利,我就有牌可以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8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納稅義務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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