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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2732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9 月 10 日

要旨

關於區域計畫法修正前既存土地違規案件,於該法修正後始發現,得否適用修正前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先予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再依修正後之規定處罰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區域計畫法修正前既存土地違規案件,於該法修正後始發現,得否適用修正前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先予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再依修正後之規定處罰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署九十年七月十三日九十營署綜字第九二七七五四號函。

二 按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為行政法適用之一般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六六八號、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九一四號判決參照) ,故區域計畫法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前之既存土地違規案件,如其違規行為係於上開法律修正條文生效日 (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前完成,除區域計畫法有「從新從輕」之明文 (如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三規定) 外,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準此,上開法律修正條文生效前業已發生違規行為,除其行為於修正條文生效後仍在繼續中而應適用修正後之法律外,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三 檢附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六六八號、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九一四號判決乙份。

四 承辦人及電話:陳薦任科員忠光、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二四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字第 02732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發布,要旨:關於區域計畫法修正前既存土地違規案件,於該法修正後始發現,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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