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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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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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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
第十五條第一項
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罰鍰
,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
地上物
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
強制執行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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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區域計畫之擬定、變更、核定與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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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區域土地使用管制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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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區域開發建設之推動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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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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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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