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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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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2. 2.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3. 3.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了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的處罰及相關措施。根據該條規定,違反者將被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被限期要求變更使用土地、停止使用土地或拆除建物恢復土地原狀。在限期內未能遵從要求的,不僅會被再次處罰,還可以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恢復原狀的措施,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如果在限期繳納後逾期不繳納罰鍰,則可以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根據司法院的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內容,我們可以舉出一個具體的例子。在該例子中,一家公司開闢道路使用了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的土地,違反了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新竹市政府的函文,他們要求該公司限期內變更使用土地,但該公司未能遵從要求。因此,新竹市政府依照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新臺幣六萬元的罰鍰。同時,該函文還要求該公司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土地原狀,並明確指出,如果在限期內未能遵從要求,將根據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移送法辦。 參考資料: - 區域計畫法 - 判決書或裁判書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630117 制定)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其建築物恢復原狀。

立法理由規定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事項。

(0890106 修正)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將第一項「建築物」修正為「地上物」,以擴大其適用,並增訂罰鍰之規定。   二、增訂第二項,對於連續違規使用且不依限改善者,施予連續性之罰鍰及必要恢復原狀之措施,以遏止違法使用之情形。   三、增訂第三項,關於拒不繳納罰鍰之處理。

  • 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地上物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0630117 制定)

規定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事項。

(0890106 修正)

一、將第一項「建築物」修正為「地上物」,以擴大其適用,並增訂罰鍰之規定。   二、增訂第二項,對於連續違規使用且不依限改善者,施予連續性之罰鍰及必要恢復原狀之措施,以遏止違法使用之情形。   三、增訂第三項,關於拒不繳納罰鍰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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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規定:「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