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根據區域計畫法第22條的規定,如果違反前一條(第21條)中的規定,即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除了可以依照行政執行法辦理外,還可以處以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參考資料: - 區域計畫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J0070001&DF=&SNo=7).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規定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處罰事項,為期有效執行管制,特比照都市計畫法規定,除予行政執行外,並得處以刑罰。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立法理由刪除「或科三千元以下罰金」等文字。
規定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處罰事項,為期有效執行管制,特比照都市計畫法規定,除予行政執行外,並得處以刑罰。
刪除「或科三千元以下罰金」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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