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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1827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6 月 27 日

要旨

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執行疑義

主旨

關於彰化縣政府函請釋示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執行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署九十年五月九日九十營署綜字第○二六七八一號函。

二 按行政執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法律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者,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不適用之。」查行政執行法修正條文業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案件,亦自是日起移由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執行。準此,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應不適用之。貴署前開函說明四之 (一) 所敘意見,本部敬表同意。

三 另直轄市、縣市政府就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案件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並經法院判決拘役並得易科罰金,如於最後事實審法院宣示判決後,違規事實仍然存在,經主管機關依修正後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以罰鍰並限期恢復原狀,但經實地勘查並無恢復原狀之跡象,如其符合修正後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構成要件者,主管機關得再移送地方法院檢案署偵辦,尚無一事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字第 01827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6 月 27 日發布,要旨: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執行疑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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