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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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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 4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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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
強制執行
之規定者,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不適用之。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
行政執行
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依本法之規定執行之;其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繼續執行之。
前項關於
第七條
規定之執行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11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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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即時強制 §3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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