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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執行法 第 42 條

  1. 1.法律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者,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不適用之。
  2. 2.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行政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依本法之規定執行之;其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繼續執行之。
  3. 3.前項關於第七條規定之執行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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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 42 條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自修正施行起不再移送法院,改由行政執行分署辦理,施行前未結案件一併移轉新制。

Q · 欠政府的錢還是由法院強制執行嗎?

依行政執行法第 42 條,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民國90年1月1日)起,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再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改由行政執行分署辦理。施行前尚未執行或未終結的案件,一併移交分署依新制繼續執行;其執行期間(第7條)自修正施行日重新起算。

白話解讀

在 民國87 年這條修正之前,欠政府的錢(罰鍰、稅金、規費)要走「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這條路。但法院案件爆量、效率低,欠錢的人越拖越久,國家收不到錢。本條就是那場制度大搬家的開關:自本法修正施行起,所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再進法院,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當時叫行政執行處)一手包辦。對你來說這條看起來很冷,但它的真實意義是:如果你欠國家錢,你的對手從法院書記官變成了行政執行官,他們的執行手段更直接、更快、可以管收、可以禁奢、可以限制出境。這是執行體系的根本性翻轉,你以為的「政府收錢沒那麼可怕」的時代,從這條施行那天起結束了。

法律定性

行政執行法第 42 條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的新舊制過渡條款,明定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原由法院強制執行的公法金錢債權改由行政執行分署辦理,並就修正施行前未結案件之移轉、第7條執行期間之起算予以銜接,構成台灣行政執行體系由法院移轉至行政機關的制度轉換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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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欠政府的錢不用先告我就能執行?

因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罰鍰、稅金、規費等)的執行依據是原處分本身,不是法院判決。原處分作成時就已是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後直接執行。本條把這個體系的入口從法院切換到行政執行分署。唯一能擋下執行的是在原處分階段(30天內訴願)就把它撤銷,處分一旦確定,後面想阻止執行幾乎不可能。

Q2民國87年前的舊欠案是不是早就過期了?

不是。本條第2項明確規定,修正施行前未執行或未終結的事件,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改依本法執行。第3項並規定第7條執行期間(5年,必要時得延長5年)自修正施行日起算,不是從原欠款發生日起算。很多人以為舊案早過時效,實際算才發現分署的執行期間還在跑,收到舊案通知時,務必自己算一次第7條的執行期間是否確實已過。

Q3行政執行分署和法院強制執行差在哪?

法院強制執行通常要先取得執行名義並受案量影響;行政執行分署以原處分為執行名義,逕行執行,速度快得多,且可運用限制出境、禁奢、聲請管收等手段。實務上面對分署,最有效的籌碼是在執行階段主動提出分期,比被扣款、限制出境後再談容易許多。

Q4欠政府的錢由法院還是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自民國90年起依行政執行法第42條改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不再移送法院。

Q5行政執行法第42條是什麼?

公法金錢給付執行的新舊制過渡條款,把執行入口從法院切換到行政執行分署,並處理舊案銜接。

Q6什麼叫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人民對國家負擔的金錢給付,如罰鍰、稅捐、規費、健保費、勞退金等,以原處分為執行名義。

Q7收到行政執行分署的舊案通知怎麼處理?

先確認是否為修正施行前舊案,再依第3項算執行期間是否屆滿,逾期則聲明異議,未逾期則談分期。

Q8舊案的行政執行期間怎麼算?

依第3項,第7條執行期間自民國90年1月1日修正施行日起算,原則5年並得延長5年。

Q9被行政執行分署扣薪可以怎麼救濟?

對執行命令、方法或程序不服,得依第9條向分署聲明異議,附上事實與計算依據。

Q10怎麼證明舊案執行期間已過?

以修正施行日為起點計算,比對是否曾合法延長,備齊催繳與執行紀錄向分署主張。

Q11行政執行 vs 民事強制執行差在哪?

行政執行對公法債權、以原處分為名義逕行;民事執行需先取得執行名義(判決、本票裁定等)。

Q12行政執行分署 vs 法院書記官差在哪?

分署的強制處分速度與手段(限制出境、管收)遠大於舊制法院執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舊制(修正施行前)新制(本條施行後)
執行機關法院(民事執行處)行政執行分署
執行依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原處分即為執行名義,逕送分署
執行速度受法院案量影響,較慢行政機關直接執行,較快
特殊手段限於民事執行手段得限制出境、禁奢、聲請管收
舊案處理未結案件移交分署依新制續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国税徴収法(行政上の強制徴収制度)
🇰🇷 韓國국세징수법 / 행정기본법 제30조(행정상 강제징수)
🇨🇳 中國行政强制法(2012 年施行,行政机关对公法金钱给付的强制执行)
🇩🇪 德國Verwaltungsvollstreckungsgesetz (VwVG)(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公法債權)
🇫🇷 法國recouvrement forcé des créances publiques par titre exécutoire administratif
🇺🇸 美國Administrative offset / Federal Claims Collection Act, 31 U.S.C. § 3711 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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