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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 42 條

  1. 1.法律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者,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不適用之。
  2. 2.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行政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依本法之規定執行之;其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繼續執行之。
  3. 3.前項關於第七條規定之執行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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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 42 條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自修正施行起不再移送法院,改由行政執行分署辦理,施行前未結案件一併移轉新制。

Q · 欠政府的錢還是由法院強制執行嗎?

依行政執行法第 42 條,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民國90年1月1日)起,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再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改由行政執行分署辦理。施行前尚未執行或未終結的案件,一併移交分署依新制繼續執行;其執行期間(第7條)自修正施行日重新起算。

白話解讀

在 民國87 年這條修正之前,欠政府的錢(罰鍰、稅金、規費)要走「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這條路。但法院案件爆量、效率低,欠錢的人越拖越久,國家收不到錢。本條就是那場制度大搬家的開關:自本法修正施行起,所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再進法院,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當時叫行政執行處)一手包辦。對你來說這條看起來很冷,但它的真實意義是:如果你欠國家錢,你的對手從法院書記官變成了行政執行官,他們的執行手段更直接、更快、可以管收、可以禁奢、可以限制出境。這是執行體系的根本性翻轉,你以為的「政府收錢沒那麼可怕」的時代,從這條施行那天起結束了。

法律定性

行政執行法第 42 條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的新舊制過渡條款,明定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原由法院強制執行的公法金錢債權改由行政執行分署辦理,並就修正施行前未結案件之移轉、第7條執行期間之起算予以銜接,構成台灣行政執行體系由法院移轉至行政機關的制度轉換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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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欠政府的錢由法院還是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自民國90年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不再移送法院。

Q2行政執行法第42條在規範什麼?

新舊制過渡:公法金錢給付執行由法院切換到行政執行分署。

Q3民國87年修正前的舊欠案會自動消滅嗎?

不會,第2項規定舊案移交分署依新制繼續執行。

Q4舊案的執行期間從哪一天起算?

第3項規定第7條執行期間自修正施行日起算。

Q5行政執行分署和法院強制執行差在哪?

分署不需判決即可動手,速度更快、手段更直接。

Q6收到行政執行分署的通知該怎麼辦?

先確認執行期間是否屆滿,再主動聯絡爭取分期。

Q7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包含哪些?

罰鍰、稅捐、規費、健保費、勞退金等公法債權。

Q8行政執行的執行期間多長?

第7條原則5年,必要時得延長5年,自施行日起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舊制(修正施行前)新制(本條施行後)
執行機關法院(民事執行處)行政執行分署
執行依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原處分即為執行名義,逕送分署
執行速度受法院案量影響,較慢行政機關直接執行,較快
特殊手段限於民事執行手段得限制出境、禁奢、聲請管收
舊案處理未結案件移交分署依新制續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国税徴収法(行政上の強制徴収制度)
🇰🇷 韓國국세징수법 / 행정기본법 제30조(행정상 강제징수)
🇨🇳 中國行政强制法(2012 年施行,行政机关对公法金钱给付的强制执行)
🇩🇪 德國Verwaltungsvollstreckungsgesetz (VwVG)(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公法債權)
🇫🇷 法國recouvrement forcé des créances publiques par titre exécutoire administratif
🇺🇸 美國Administrative offset / Federal Claims Collection Act, 31 U.S.C. § 3711 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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