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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3002861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07 月 27 日

要旨

有關非都市土地未經申請許可採取土石,違反土地使用規定,除依土石採取法規定處罰外,可否同時引用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22 條規定併罰疑義

主旨

有關非都市土地未經申請許可採取土石,違反土地使用規定,除依土石採取法規定處罰外,可否同時引用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併罰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九十三年七月七日營署綜字第○九三二九一一一一三一號函。二、按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解釋略以:「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而被處行為罰,僅須其有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即應受處罰...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係漏稅行為之方法而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處罰,...」係就同一行為違反二個行政秩序罰間所為之解釋,至於非屬行政罰之不利處分則無上開解釋之適用。本件非都市土地未經許可採取土石違反土地使用規定,同時違反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及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如依上開解釋從一重處罰即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罰後,尚非不得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

三、次按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刑罰之構成要件為違反前條規定,且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與前二開行政罰係以違反規定採取土石即符合處罰要件,有所不同,非為同一行為同時觸犯行政罰與刑罰之問題。況且同一行為同時獨犯刑事制裁及行政制裁規定是否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學說有不同見解 (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九十二年八月增訂八版,第四八一頁至第四八二頁;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八十八年八月第二次增修版,第三三五至三三八頁;洪家殷著「行政秩序罰論」,八十七年二月初版,第六十六頁至第七十二頁參照) 。而我國目前實務則有認為,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制裁及行政制裁規定,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性質不能重複處分者外,當可分別依照規定予以處罰 (行政法院四十九年判字第四十號判例、四十二年判字第十六號判例參照) 。併此敘明。

正本

內政部營建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3002861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07 月 27 日發布,要旨:有關非都市土地未經申請許可採取土石,違反土地使用規定,除依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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